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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车辆维修期间,按照市场价格租用的非营运车辆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而根据受损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和客观用途等因素,在考查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并仅支持其中必要合理费用。
以上内容由苏州姑苏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推荐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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