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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城市出租车公司采取公司制运营模式还是采取挂靠制运营模式,无论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约定,考虑到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判断标准、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匹配、充分保护受害人等因素,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关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认定出租车公司为赔偿责任主体。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交通事故免费咨询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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