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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二、主张医疗费的当事人应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等证据,各单据上所载患者姓名应与主张权利的受害人姓名一致。
三、当事人主张外购药品费用的,应证明该药品的必要性以及该药品与治疗交通事故所致伤情有关。
四、医疗费数额一般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五、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诊疗目的、时间和具体费用数额。
当事人有权在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以其在前诉中明确声明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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