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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来源:姑苏区离婚律师所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姑苏区离婚律师所咨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参照上述规定,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姑苏区离婚律师所咨询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如需律师帮助请直接致电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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