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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民事诉讼中受害妇女提供以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证据,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事实存在:
一、报警、接警、出警记录;
二、法医鉴定;
三、病历;
四、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五、证人证言;
六、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集未成年子女证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作证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对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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