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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一、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二、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三、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一、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四、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具体案件审理时,应注意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举债发生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关系主体之间的,债权人理应对举债人的生活状况、夫妻关系较常人更为了解,这种情形下对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审查应严于一般主体,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可依职权适当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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