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苏州法律援助专业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知名律师推荐在线查询

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夫妻一方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

来源:苏州相城区知名离婚债务承担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知名离婚债务承担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
  本文由苏州相城区知名离婚债务承担律师推荐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一、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二、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三、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一、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四、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具体案件审理时,应注意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举债发生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关系主体之间的,债权人理应对举债人的生活状况、夫妻关系较常人更为了解,这种情形下对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审查应严于一般主体,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可依职权适当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州相城区知名离婚债务承担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法律咨询

更多>>

● 咨询热线:13812605387

●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新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

A座8楼

● 友情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享时长30分钟

的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免费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