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离婚律师推荐阅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离婚律师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离婚律师推荐阅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离婚律师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
● 咨询热线:13812605387
●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新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
A座8楼
● 友情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享时长30分钟
的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