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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推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子女配偶,否则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的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可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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