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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应由祖父母承担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应由外祖父母承担此项义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负担能力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切身利益出发,由条件较好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较为妥当。对于已满十周岁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是指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尚不能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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