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苏州法律援助专业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知名律师推荐在线查询

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苏州园区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园区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园区离婚律师哪个好 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二、一方因客观.........
  本文由苏州园区离婚律师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园区离婚律师哪个好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二、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以上内容由苏州园区离婚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园区离婚律师哪个好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法律咨询

更多>>

● 咨询热线:13812605387

●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新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

A座8楼

● 友情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享时长30分钟

的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免费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