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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二、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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