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苏州法律援助专业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知名律师推荐在线查询

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推荐阅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受让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主张取得物权的,应予支持。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推荐阅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受让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主张取得物权的,应予支持。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让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亦应予以支持。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让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法律咨询

更多>>

● 咨询热线:13812605387

●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新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

A座8楼

● 友情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享时长30分钟

的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免费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