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姑苏区房产纠纷律师咨询推荐阅读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以上内容由苏州姑苏区房产纠纷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