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商品房买卖的程序比较复杂,在购买商品房的路上遍布荆棘,所以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尤其是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办理时间,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拿房产证的时间,那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取得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请看苏州房地产律师事务所的详细陈述。
一、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以上便是苏州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关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取得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的相关介绍,在这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商品房买卖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做好相关功课,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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