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缘起:顺风车为何频频被罚上下班顺路捎人、节假日拼车返乡,平台自动结算“油费分摊”,却被交通执法人员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暂扣车辆并处以高额罚款——类似遭遇在各地屡见不鲜。面对突如其来的行政强制措施,车主往往陷入两难:认罚心有不甘,复议诉讼又担心成本。此时,专业行政诉讼律师的介入成为关键。要厘清“顺风车算不算非法营运”,必须回到法律定义、部门规章、地方性文件与执法裁量基准四层维度综合判断。 二、规范梳理:法律如何定义“营运”与“合乘”(一)道路运输条例:营运需取得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从事客运经营须具备“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项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依照第六十三条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车辆。 (二)网约车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客运的特殊准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22年修正)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要求平台、车辆、驾驶员“三证齐全”:平台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照第三十四条,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部委文件给出豁免空间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概念,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随后,交通运输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中再次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不适用本办法”。据此,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取决于其是否落入“合乘”而非“营运”区间,而判断标准由地方政府细化。 三、地方立法:四大量化指标决定性质综合A省、B市、C市等地已出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可提取四项共性指标: (一)出行目的:必须以“自我出行”为前提车主需以自身通勤、探亲、旅游等合理出行需求为前提,顺路搭载乘客,不得专门从事“拉客”。执法机关通常通过平台接单时间、路线重合度、单月接单次数进行反向推定。若车主每日早晚高峰固定往返同一高速口,且连续30天接单,即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 (二)接单频次:每日不超过2—4单多数城市将“市内合乘每日不超过4单、跨城合乘每日不超过2单”作为安全阈值。超出部分视为“变相营运”,不再享受合乘豁免。部分城市还增设“每周累计不超过12单”的辅助指标。 (三)费用性质:只能分摊直接成本合乘费用应以“燃料费+通行费的直接成本”为上限,不得附加人工、折旧、利润。各地普遍采用“每公里合乘费用≤巡游出租车运价50%”的量化标准。如当地出租车运价2元/公里,顺风车费用超过1元/公里即可能被认定为营利。 (四)平台合规:须接入政府备案的合乘信息平台车主必须通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乘平台发布、接收订单,实行实名注册、行程共享、费用线上结算。私下通过微信、QQ群接单,即使满足前述三项指标,仍因“未在合规平台完成交易”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四、案例精解:三地处罚对照案例一:A省B市(2023)X行初456号 基本案情:车主王某使用“某某出行”平台,一日内完成5单市内合乘,被执法人员拦停。B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其超出每日4单限额,构成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罚款1万元。王某起诉。 法院认为:王某虽通过平台接单,但单日接单量违反《B市合乘指导意见》第四条,超出合乘豁免范围,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启示:即使接入平台,频次超标仍面临处罚。 案例二:C省D市(2022)Y行终789号 基本案情:车主李某在微信群发布“春节返乡拼车”信息,约定每人300元,未通过任何平台。途中被查获,D市交通运输局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罚款3万元。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未在合规平台发布、接收订单,费用明显高于成本分摊标准,构成营运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 启示:私下交易、费用超标是认定营运的重要信号。 案例三:E省F市(2021)Z行再12号 基本案情:车主张某每日跨城通勤,通过平台接单2单,合乘费用0.8元/公里,低于出租车运价50%。执法人员以“路线重合度不足80%”为由罚款。张某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F市文件并未将“路线重合度”作为处罚要件,交通局援引内部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处罚决定。 启示:行政机关不得依据未公开的内部文件作出处罚。 五、处罚程序: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七道关卡”(一)亮证与告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未亮证即处罚,构成程序违法。 (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保存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行车路线、录音录像等证据。仅有“现场笔录”而无客观证据佐证,诉讼阶段可能被撤销。 (三)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执法机关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先行扣押,但须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逾期须解除扣押并退还车辆。 (四)事先告知与听证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提前7日通知听证时间、地点。 (五)处罚决定与送达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履行方式、救济途径,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和一名见证人签名。 (六)执行与分期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七)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申请暂缓执行。 六、行政诉讼策略:如何在法院阶段“翻盘”(一)原告主体资格与起诉期限被处罚车主、车辆登记所有人、平台公司(如被责令停止服务)均可作为原告起诉。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逾期法院不予受理;若先复议后诉讼,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二)管辖法院选择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罚款金额3万元以上案件,部分城市实行集中管辖,可向行政审判庭递交起诉材料。 (三)举证责任倒置与重点质证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认定事实的证据、执法程序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原告可围绕以下环节重点质证:1.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是否完整;2.是否履行告知、听证程序;3.处罚依据是否公开;4.费用计算是否准确;5.平台数据是否被篡改。 (四)常见撤销理由1.主要证据不足:仅有执法人员主观判断,无平台订单、支付凭证等客观证据;2.适用法律错误:将顺风车认定为网约车但未援引《网约车办法》,或错误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3.违反法定程序:未告知听证权利、扣押超期、未送达决定书;4.明显不当:处罚金额与违法情节明显不相当,如首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即顶格罚款。 (五)调解与和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实践中,法院在开庭前会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可借此机会与被告协商降低罚款金额或变更处罚种类,达成和解后由原告撤诉。 七、合规指引:车主如何“安全拼车”(一)选择备案平台出行前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已备案的合乘信息平台名单,避免使用未经备案的小程序、微信群。 (二)控制接单频次市内通勤每日不超过4单,跨城返乡不超过2单,并将出行路线、时间提前发布,避免临时“扫街”揽客。 (三)合理设置费用参考平台推荐的“分摊成本”金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运价50%,不得附加“感谢费”“夜间补贴”。 (四)保存订单记录将平台订单、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截屏备份至云端,一旦遇到执法检查可当场出示,证明合乘性质。 (五)购买保险确认平台已为合乘乘客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座;若平台未投保,可自行购买短期意外险,降低事故赔偿风险。 八、结语:共享出行需要法律“护栏”“顺风车算不算非法营运”并非简单的“是”或“否”问题,而是需要结合出行目的、接单频次、费用标准、平台资质四项指标综合判定。对车主而言,牢记“自我出行、分摊成本、合规平台、控制频次”十二字口诀,即可大幅降低被处罚风险;对执法机关而言,应在国办发〔2016〕58号文件框架下,尽快出台公开透明、可操作的地方合乘细则,避免“同案不同罚”。若已收到高额罚单,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在复议、诉讼、调解的多线战场中,找准程序瑕疵与实体不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享出行是绿色交通的有益补充,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真正实现“共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