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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法律依据、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路径全解析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行政诉讼律师
摘要:行政诉讼律师结合《行政处罚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典型判例,系统梳理顺风车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的法定要件、执法尺度与行政诉讼救济策略,为车主与行政诉讼律师提供实务指引。.........

一、问题缘起:顺风车为何频频被罚

上下班顺路捎人、节假日拼车返乡,平台自动结算“油费分摊”,却被交通执法人员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暂扣车辆并处以高额罚款——类似遭遇在各地屡见不鲜。面对突如其来的行政强制措施,车主往往陷入两难:认罚心有不甘,复议诉讼又担心成本。此时,专业行政诉讼律师的介入成为关键。要厘清“顺风车算不算非法营运”,必须回到法律定义、部门规章、地方性文件与执法裁量基准四层维度综合判断。

二、规范梳理:法律如何定义“营运”与“合乘”

(一)道路运输条例:营运需取得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从事客运经营须具备“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项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依照第六十三条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车辆。

(二)网约车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客运的特殊准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22年修正)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要求平台、车辆、驾驶员“三证齐全”:平台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照第三十四条,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部委文件给出豁免空间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概念,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随后,交通运输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中再次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不适用本办法”。据此,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取决于其是否落入“合乘”而非“营运”区间,而判断标准由地方政府细化。

三、地方立法:四大量化指标决定性质

综合A省、B市、C市等地已出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可提取四项共性指标:

(一)出行目的:必须以“自我出行”为前提

车主需以自身通勤、探亲、旅游等合理出行需求为前提,顺路搭载乘客,不得专门从事“拉客”。执法机关通常通过平台接单时间、路线重合度、单月接单次数进行反向推定。若车主每日早晚高峰固定往返同一高速口,且连续30天接单,即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

(二)接单频次:每日不超过2—4单

多数城市将“市内合乘每日不超过4单、跨城合乘每日不超过2单”作为安全阈值。超出部分视为“变相营运”,不再享受合乘豁免。部分城市还增设“每周累计不超过12单”的辅助指标。

(三)费用性质:只能分摊直接成本

合乘费用应以“燃料费+通行费的直接成本”为上限,不得附加人工、折旧、利润。各地普遍采用“每公里合乘费用≤巡游出租车运价50%”的量化标准。如当地出租车运价2元/公里,顺风车费用超过1元/公里即可能被认定为营利。

(四)平台合规:须接入政府备案的合乘信息平台

车主必须通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乘平台发布、接收订单,实行实名注册、行程共享、费用线上结算。私下通过微信、QQ群接单,即使满足前述三项指标,仍因“未在合规平台完成交易”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四、案例精解:三地处罚对照

案例一:A省B市(2023)X行初456号

基本案情:车主王某使用“某某出行”平台,一日内完成5单市内合乘,被执法人员拦停。B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其超出每日4单限额,构成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罚款1万元。王某起诉。

法院认为:王某虽通过平台接单,但单日接单量违反《B市合乘指导意见》第四条,超出合乘豁免范围,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启示:即使接入平台,频次超标仍面临处罚。

案例二:C省D市(2022)Y行终789号

基本案情:车主李某在微信群发布“春节返乡拼车”信息,约定每人300元,未通过任何平台。途中被查获,D市交通运输局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罚款3万元。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未在合规平台发布、接收订单,费用明显高于成本分摊标准,构成营运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

启示:私下交易、费用超标是认定营运的重要信号。

案例三:E省F市(2021)Z行再12号

基本案情:车主张某每日跨城通勤,通过平台接单2单,合乘费用0.8元/公里,低于出租车运价50%。执法人员以“路线重合度不足80%”为由罚款。张某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F市文件并未将“路线重合度”作为处罚要件,交通局援引内部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处罚决定。

启示:行政机关不得依据未公开的内部文件作出处罚。

五、处罚程序: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七道关卡”

(一)亮证与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未亮证即处罚,构成程序违法。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保存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行车路线、录音录像等证据。仅有“现场笔录”而无客观证据佐证,诉讼阶段可能被撤销。

(三)行政强制措施

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执法机关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先行扣押,但须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逾期须解除扣押并退还车辆。

(四)事先告知与听证

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提前7日通知听证时间、地点。

(五)处罚决定与送达

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履行方式、救济途径,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和一名见证人签名。

(六)执行与分期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申请暂缓执行。

六、行政诉讼策略:如何在法院阶段“翻盘”

(一)原告主体资格与起诉期限

被处罚车主、车辆登记所有人、平台公司(如被责令停止服务)均可作为原告起诉。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逾期法院不予受理;若先复议后诉讼,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二)管辖法院选择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罚款金额3万元以上案件,部分城市实行集中管辖,可向行政审判庭递交起诉材料。

(三)举证责任倒置与重点质证

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认定事实的证据、执法程序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原告可围绕以下环节重点质证:1.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是否完整;2.是否履行告知、听证程序;3.处罚依据是否公开;4.费用计算是否准确;5.平台数据是否被篡改。

(四)常见撤销理由

1.主要证据不足:仅有执法人员主观判断,无平台订单、支付凭证等客观证据;2.适用法律错误:将顺风车认定为网约车但未援引《网约车办法》,或错误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3.违反法定程序:未告知听证权利、扣押超期、未送达决定书;4.明显不当:处罚金额与违法情节明显不相当,如首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即顶格罚款。

(五)调解与和解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实践中,法院在开庭前会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可借此机会与被告协商降低罚款金额或变更处罚种类,达成和解后由原告撤诉。

七、合规指引:车主如何“安全拼车”

(一)选择备案平台

出行前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已备案的合乘信息平台名单,避免使用未经备案的小程序、微信群。

(二)控制接单频次

市内通勤每日不超过4单,跨城返乡不超过2单,并将出行路线、时间提前发布,避免临时“扫街”揽客。

(三)合理设置费用

参考平台推荐的“分摊成本”金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运价50%,不得附加“感谢费”“夜间补贴”。

(四)保存订单记录

将平台订单、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截屏备份至云端,一旦遇到执法检查可当场出示,证明合乘性质。

(五)购买保险

确认平台已为合乘乘客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座;若平台未投保,可自行购买短期意外险,降低事故赔偿风险。

八、结语:共享出行需要法律“护栏”

顺风车算不算非法营运”并非简单的“是”或“否”问题,而是需要结合出行目的、接单频次、费用标准、平台资质四项指标综合判定。对车主而言,牢记“自我出行、分摊成本、合规平台、控制频次”十二字口诀,即可大幅降低被处罚风险;对执法机关而言,应在国办发〔2016〕58号文件框架下,尽快出台公开透明、可操作的地方合乘细则,避免“同案不同罚”。若已收到高额罚单,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在复议、诉讼、调解的多线战场中,找准程序瑕疵与实体不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享出行是绿色交通的有益补充,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真正实现“共赢”。

行政诉讼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办发〔2016〕5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苏州律师服务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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