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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属于哪个部门:程序指引与维权要点解析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工伤律师
摘要:工伤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法规,系统梳理工伤认定属于哪个部门、如何申请、怎样举证、对结论不服如何救济,帮助受伤职工及时获得保障。.........

一、制度溯源:工伤认定的立法初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认定工伤是享受待遇的前提,而认定权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这一点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写得十分清楚。当职工对程序感到陌生时,工伤律师通常会把“工伤认定属于哪个部门”作为首要问题向当事人解释,防止跑错门、错过期。

1.1 管辖层级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县区级人社部门可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简易案件。直辖市由区人社局承办。中央驻地方单位、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通常归市级统一受理,避免多头管理。

1.2 认定与鉴定的区别

认定决定“是否属于工伤”,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前者由人社部门作出,后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评估。先认定后鉴定,顺序不可颠倒。

二、申请通道:单位、职工、工会谁有权提起

条例第十七条把申请主体分为三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职工方可在一年内直接申请,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1 30 日黄金期

单位申请期限并非除斥期间,遇有不可抗力、职工昏迷等特殊情形,经报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0 日。超过 30 日未申请且未经同意的,地方细则普遍要求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将被纳入信用记录。

2.2 一年兜底期

职工一方的一年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非单纯以受伤日为基准。若单位故意隐瞒申报,导致职工一直误以为已上报,则一年期限可自职工实际知晓未申报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材料清单:一次补齐避免反复跑

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劳动合同文本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4. 首诊病历、检查报告、出院小结;5. 两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6. 交通事故需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7. 职业病需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1 电子影像要求

多数城市已开通网上申报,上传文件须为 PDF 或 JPG 格式,单页不超过 2M,文字须正向清晰,病历加盖骑缝章。若材料为外文,需提供国内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

3.2 证人证言模板

证人应写明“本人亲眼所见受伤职工于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伤,现场是否采取急救措施,是否与单位管理缺陷有关”,并承诺“以上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口头陈述或模糊表述容易被退回补正。

四、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如何落地

人社部门遵循“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职工只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受伤与工作存在时间、空间、因果关联;单位若否认工伤,应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反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A省B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吴某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小型客车碰撞,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单位认为吴某擅自改变回家路线,不属于“合理路线”,拒绝申请工伤。吴某自行提交租房合同、导航截图,证明事故地点位于日常必经路段。单位未能提交排班表、宿舍安排等反证。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吴某为工伤。

五、认定流程:受理、调查、决定、送达四节点

5.1 受理

材料齐全且符合管辖规定的,人社部门应当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在 5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受理时限。

5.2 调查核实

调查手段包括询问当事人、现场勘验、调取监控、委托职业病诊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简易案件,可缩短调查期限,但不得省略告知程序。调查笔录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并交当事人核对确认。

5.3 作出决定

人社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在 15 日内作出。决定书应载明认定依据、结论、救济途径和期限。

5.4 送达

认定文书应在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优先直接送达,其次留置、邮寄、公告。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确认收悉。

六、时限总览:避免程序空转的关键日历

单位申请 30 日→职工申请 1 年→补正 5 日→受理 60 日(简易 15 日)→送达 20 日→不服复议 60 日→行政诉讼 6 个月。将上述节点写成日历贴在显眼处,可防止逾期失权。

七、救济路径:复议与诉讼如何衔接

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申请暂缓执行工伤待遇发放。若先复议再诉讼,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7.1 复议要点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应附上原认定决定书、新证据目录。复议机关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复议机关可组织专家论证,但专家意见仅作参考,不得作为直接依据。

7.2 行政诉讼策略

原告需要证明人社部门作出认定时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法院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一般不直接变更认定结果,而是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若事实已经查清,法院也可判决人社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特殊情形:交通事故、职业病、48 小时条款

8.1 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核心证据。若职工负同等责任,仍符合工伤条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则排除。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先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新证据提交人社部门。

8.2 职业病诊断争议

职工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对诊断结论不服,可在 30 日内向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 15 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最终结论。

8.3 48 小时抢救无效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起算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截止点为宣布死亡时间。超过 48 小时但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仍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

【案例】C省D市 48 小时边界案

段某在车间突发脑出血,被送至医院时间为周一 9 时 30 分,医院首次出具病危通知书为 9 时 45 分。家属坚持抢救,周三 10 时 05 分宣告死亡,超出 48 小时 20 分钟。人社部门认定不属于视同工伤。家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 48 小时为刚性条款,超出即不予认定,判决维持。

九、待遇速算: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伤残补助金

1.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2.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期限根据《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3. 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本人工资,由基金一次性支付。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分别由基金和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十、企业合规:降低工伤争议的五个节点

1. 入职体检:发现禁忌症及时调岗,减少职业病风险;2. 安全培训:留存签到、考试记录,事故后可证明已尽教育义务;3. 现场监控:保存不少于 30 日录像,便于还原事故经过;4. 事故报告: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人社部门备案,防止被认定瞒报;5. 商业补充险:在法定工伤保险外投保雇主责任险,分散赔付压力。

十一、高频问答:一分钟自查表

问1:没有劳动合同,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答:可以。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生效后,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不计入一年申请期限。

问2:单位注册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由哪里管辖?

答:参加工伤保险地优先;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管辖,方便调查取证。

问3:退休后返聘途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未享受待遇且继续缴费的,仍可认定工伤。

问4: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

工伤律师专业团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现行法规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苏州律师服务网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留完整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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