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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操作指引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摘要:从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视角系统梳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前置程序、举证规则与判例要点,为企业防控内部人控制风险提供实操指引。.........

一、制度溯源: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初衷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遭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确立该制度,旨在借助司法手段强化对公司内部人的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与“大股东掏空”。对于担任苏州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而言,熟悉股东代表诉讼规则,是完善公司治理合规体系、化解股东间冲突的必备技能。

二、适用条件:谁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1 原告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持股时间与比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份在诉讼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若原告自愿转让全部股份即丧失资格,因继承、司法划转等非自愿变动除外。

2.2 被告范围

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他人”。

2.3 公司怠于行权

股东已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而机关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前置程序: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协助股东履行“竭尽内部救济”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要求股东先向公司内部机关书面提出请求,这是启动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门槛,也是法院立案审查的重点。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可协助股东完成以下动作:

①起草《请求起诉书》,列明侵权事实、法律依据、请求公司机关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②通过EMS特快专递寄送,留存寄件单、签收记录,同步发送电子邮件形成证据链;

③期限届满未获回复或收到明示拒绝回函,即可满足前置条件。

若机关多数成员与侵权人重合,或侵权人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律师可依据“情况紧急”主张豁免前置程序,但需对“紧急”进行充分举证。

四、举证指引:企业法律顾问的证据清单

1.主体证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持股证明、连续持股180日的交易记录;

2.侵权证据:关联交易合同、资金划转凭证、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3.损失证据:公司利润下降说明、专项审计、可比市场价格、第三方评估;

4.怠于行权证据:书面请求、送达回执、机关拒绝函、三十日届满证明;

5.紧急情形证据:侵权人正在转移资产、公司面临巨额索赔、主要客户流失等。

五、案例精解:法院如何裁判股东代表诉讼

案例一:A省B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案

案情: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供应链公司高价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造成公司三年累计损失1.2亿元。小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未果,遂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并返还不当利益。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前置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判决被告向公司赔偿1.05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二:C省D市全资子公司利益输送案

案情:母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子公司核心专利低价许可给关联方。母公司股东请求监事会起诉被拒后,依据新《公司法》双重代表诉讼条款,对子公司董事长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原告符合180日+1%持股条件,且已穷尽双重救济,判令被告赔偿子公司经济损失并撤销专利许可合同。

六、诉讼地位: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角色

司法实践对公司诉讼地位存在“被告说”“第三人说”。多数法院将公司列为“名义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理由在于:公司拒绝行权,与侵权人并非同一利益;股东代位公司诉权,公司应受判决约束。律师在起草诉状时可列公司为第三人,并申请法院通知其提交财务资料,便于查清损失。

七、费用与激励:如何降低企业法律顾问与股东维权成本

1.诉讼费: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2.律师费:可约定基础+风险模式,但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胜诉利益归属:赔偿款归公司;原告可请求公司支付合理费用,法院可酌情支持;

4.部分胜诉:法院可根据胜诉比例判令公司分担原告合理支出,防止滥诉与维权冷漠并存。

八、风险防范:企业法律顾问合规建议

①完善章程:明确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定价方法、信息披露义务;

②建立防火墙: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诉讼委员会,先行处理股东请求;

③定期审计: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大额交易、资金往来进行专项审计;

④畅通渠道:在官网设置股东行权申请入口,三十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⑤董监高责任险: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降低赔偿压力。

九、特殊情形:双重代表诉讼与全资子公司

新《公司法》允许母公司股东对“他人侵犯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提起双重代表诉讼。律师操作中应注意:先向全资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请求;再向母公司对应机关请求;两级机关均怠于行权,方可起诉。该制度有效切断控股股东通过多层架构转移资产的路径。

十、结语:让股东代表诉讼成为公司治理的“矫正器”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洪水猛兽”,而是督促董监高忠实勤勉的“矫正器”。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应当用好这把法律工具,一方面帮助股东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协助公司完善内控、合规经营,从源头减少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只有将诉讼压力转化为治理动力,才能真正实现公司、股东、债权人多方共赢。

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专业团队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版权归苏州律师服务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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