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缘起: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成为回款障碍商事交易日益复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却迟迟不催收的情况频繁出现。债权人面对“判决胜诉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亟需一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救济通道。代位权诉讼正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五百四十二条赋予债权人的法定利器。本文邀请资深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以现行有效规范与典型案例为基础,系统梳理代位权诉讼的全流程要点,帮助债权人安全高效实现到期债权。 二、规范画像:代位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1 实体法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条文将“怠于行使”“影响债权实现”作为核心要件,为代位权诉讼提供实体法支撑。 2 程序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普通民事诉讼要件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则对管辖、当事人地位、合并审理、抗辩范围、费用负担等程序事项作出细化,构成代位权诉讼的程序法框架。 3 执行法衔接代位权胜诉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申请执行,次债务人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扣冻措施,实现与直接判决同等的执行效果。 三、成立要件:四步闭环验证1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权必须合法、有效、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赌债、走私货款等非法债权被排除在外;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提起代位权,但若债务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或破产程序已启动,可参照加速到期规则处理。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非专属性到期债权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代位。债权种类不限于金钱,交付动产、移转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等财产性权利均可代位,只要具备可执行性。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若债务人已起诉但未申请执行,仍可能被认定为怠于行使从权利——强制执行请求权。 4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虽足额但怠于行使权利将导致财产流失,即构成“影响”。债权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只需证明存在清偿风险即可。 四、诉讼流程:从立案到判决的十二节点1 确定管辖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向普通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次债务人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抗辩,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2 构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债务人对代位权有异议,可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对其请求合并审理。 3 准备证据债权人需提交三组证据:其一,债权凭证,如合同、对账单、借据、判决书;其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凭证,如采购合同、收货单、结算协议;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如催告函、律师函、执行终本裁定。 4 计算诉讼标的代位权请求金额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上限,且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额高于债权人债权额,法院仅在债权人债权范围内支持;若低于,以实际债权额为限。 5 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可在起诉同时申请对次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资产。保全申请应提供等额担保,法院接受保证金、保函、不动产抵押等多种形式。 6 庭前会议法院组织交换证据、固定争点、安排鉴定或审计。次债务人常提出“债务未结算”“质量瑕疵”“已抵销”等抗辩,债权人应提前准备反驳证据。 7 一审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首先审查代位权成立要件,其次审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成立。次债务人可对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但不得对债权人行使,因为债权人并非其直接债权人。 8 一审判决若代位权成立,法院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若部分成立,判决在成立范围内履行;若不成立,驳回全部请求。判决生效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相应债权在清偿范围内消灭。 9 二审与再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重点审查一审对要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再审程序适用于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 10 执行立案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提交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明、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清单。 11 执行措施法院对次债务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应收账款等采取查扣冻措施,并可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 12 执行回款与分配执行款项到位后,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发放给债权人。若多个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申请执行,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若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按破产债权比例分配。 五、抗辩视角:次债务人常用的七把“挡箭牌”1 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提交合同、订单、验收单,证明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可反驳:双方已签署提前到期协议、债务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存在交叉违约条款触发加速到期。 2 债权已抵销次债务人主张其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已通知抵销。抵销权成立需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属于不得抵销情形。债权人可审查抵销通知是否在代位权诉讼前送达、是否存在虚构债权抵销的恶意。 3 质量瑕疵次债务人提出债务人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提出减价、退货、赔偿要求。法院通常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瑕疵成立,可相应减少代位权请求金额。 4 债务人已起诉次债务人提交债务人已就其债权提起另案诉讼的受理通知书,主张债务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反驳:债务人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或长期未推进鉴定评估,仍构成怠于行使。 5 仲裁条款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合同约定争议提交仲裁,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法院认为,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双方,债权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次债务人可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驳回起诉。 6 专属性债权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系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不得代位。债权人需举证该债权已转化为普通金钱债权,如赔偿款已到期且债务人未申请强制执行。 7 重复诉讼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人已就同一债权起诉债务人并获得生效判决,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审查是否属于“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若代位权诉讼与前诉当事人地位不同,不构成重复。 六、证据清单:让“代位”不再口说无凭1 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借据、转账记录、对账单,证明合法到期债权。 2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证据合同、订单、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发票、还款协议、询证函,形成完整链条;若债权经过生效判决,提交判决书、生效证明、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3 怠于行使证据律师函及送达回执、催告函及邮寄记录、执行终本裁定、债务人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证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间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4 财产线索证据次债务人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线索、对外投资公司信息,用于申请财产保全及执行。 七、典型案例复盘:从判决主文看“代位”成败细节案例一:未证明“怠于行使”导致败诉【案情】A省B市钢材贸易商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后,乙公司拖欠货款800万元。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对丙建筑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但乙公司仅发送催款函未起诉,遂提起代位权诉讼。 【争议焦点】发函是否构成“怠于行使”? 【法院观点】催款函可证明乙公司积极主张债权,且乙公司已就工程款向丙公司提起另案诉讼,虽因鉴定原因尚未审结,但不构成“怠于行使”,判决驳回甲公司请求。 【律师提示】债权人应在起诉前通过律师函要求债务人在限定30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仍未行动的,方可证明“怠于行使”。 案例二:次债务人成功抵销,代位金额减半【案情】C省D市物流公司丁对戊公司享有运费债权300万元,戊对丁享有货损赔偿债权150万元并已书面通知抵销。债权人己公司代位起诉要求戊支付300万元。 【争议焦点】抵销权可否对抗代位权? 【法院观点】抵销通知已于代位权诉讼前送达,且两笔债务标的物相同,抵销有效,判决戊向己支付150万元。 【律师提示】债权人应在起诉前调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证据,评估抵销风险,合理确定诉讼标的。 案例三:专属债权抗辩成立,驳回起诉【案情】E省F市自然人庚对辛公司享有人身损害赔偿债权50万元,辛公司未履行。庚的债权人壬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辛公司支付赔偿款。 【争议焦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能否代位? 【法院观点】该债权专属于庚自身,具有人身属性,不得代位,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债权人应在立案前评估债务人的债权性质,若涉及专属性债权,可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待债务人自行起诉后参与分配。 八、高频争议问答:快速定位你的“角色风险”1 问: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还能提代位权诉讼吗?答: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由管理人统一追收,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参与分配,不能再单独提起代位权诉讼。但若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可依法提起代位权。 2 问: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还能向债务人主张抵销吗?答:不能。代位权判决生效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清偿范围内消灭,其再主张抵销缺乏基础。若次债务人在诉讼前未提出抵销抗辩,视为放弃抵销权。 3 问:债权人已就主债权起诉债务人并获得生效判决,能否再提代位权?答:可以。前诉判决确认债权存在,后诉代位权诉讼不再审查债权合法性,仅审查代位要件,诉讼效率更高。债权人应提交生效判决书作为债权凭证,避免重复举证。 九、合规行动清单:把“代位”写进风险防控流程1 合同订立阶段① 在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及时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否则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② 设定债务人定期披露对外债权义务,每季度提交债权清单及催收记录。 2 履行监控阶段① 建立“债务人债权台账”,记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同金额、履行进度、结算状态;② 发现债务人超过6个月未催收的,发函催告其在30日内起诉或仲裁。 3 争议发生阶段① 立即调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结算单、发票、验收单,固化债权证据;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次债务人转移资产;③ 由法律顾问律师出具《代位权可行性报告》,评估成立概率与诉讼成本。 十、结语:让“代位”成为回款的加速器,而非救命稻草“代位权诉讼”不是简单的“绕过债务人找第三人”,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有条件突破,是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防止责任财产流失的法定利器。对债权人而言,把“怠于行使”转化为“可证明的事实”,把“到期债权”固化为“可执行的判决”,才能真正享受代位胜诉的果实;对债务人而言,及时催收、及时起诉、及时申请执行,才能避免被“代位”架空权利;对次债务人而言,如实陈述债务余额、积极提出合法抗辩、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才能减少诉累与执行成本。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提醒:代位只是手段,回款才是目的,证据才是王牌。把法律规定的要件拆解为可操作的流程,把风险防控写进每一次“怠于行使”之前,才能让交易回归诚信本质,让争议止步于法庭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