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概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确立的“自由转让+章程自治”模式,既保障股东退出通道,又维护公司人合性。实践中,如何通过章程细化转让条件、设置优先购买权、约定锁定期,成为股东与股权设计律师共同关注的重点。 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强制性框架1 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原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为任意性规范,股东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不受优先购买权限制。 2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条第四款授权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允许设定“锁定期”“一票否决”“强制回购”等条件,但不得实质剥夺股东转让权利,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三、章程自治的边界与示范条款1 锁定期条款章程可约定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股东不得向任何人转让股权;若确有特殊原因,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锁定期超出五年,可能被认定为过度限制。 2 优先购买权细化章程可规定股东对内转让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多人主张时,按出资比例认购,避免“一股多卖”争议。 3 强制回购情形股东因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章程可授权公司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其股权,回购款分二期支付。 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1 通知内容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核心要素;若未如实披露“捆绑转让”“附条件对价”,其他股东可主张权利受损并请求赔偿。 2 行权期限章程未另行规定时,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逾期未行使不影响股权转让效力。 3 同等条件认定法院通常从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维度综合判断;若对外转让暗含“业绩承诺”“竞业限制”等附加利益,对内转让也应同步披露。 五、股权变更登记流程1 内部程序转让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召开股东会或通过书面决议同意修改章程名册;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更新股东名册。 2 外部登记自股东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股东身份证明等。 3 登记对抗效力未经登记,股权变动仅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股东主张分红权、表决权,仍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六、常见限制条款效力评析1 “一票否决”条款章程规定“任何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司法实践倾向认定该条款过度限制股东退出权,通常被判无效或要求限缩解释。 2 “赠与禁止”条款章程禁止股东以赠与方式向配偶、子女转让股权,法院一般认可,但涉及继承时,应允许继承人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继承股东资格。 3 “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章程约定股东违反限制转让的,须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5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调减至实际损失的130%以内。 七、争议案例解析案例一:A省某科技公司章程限制案2019年,A省某科技公司股东王某拟将10%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内部股东李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之间转让需董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以“战略调整”为由拒绝。王某诉请确认章程条款无效。法院认为该条款实质剥夺股东转让权,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立法目的,判令条款无效,股权转让有效。 案例二:B市某餐饮公司优先购买权案2022年,B市某餐饮公司股东陈某与外部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总价800万元,其中600万元为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为业绩补偿。内部股东张某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以600万元价格受让对应股权。法院认定业绩补偿属于“同等条件”,判令张某需支付全部800万元,否则视为放弃行权。 八、税务与价款支付提示1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若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2 价款托管为降低交易风险,双方可将转让价款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再行释放;托管协议应明确释放条件、利息归属及违约责任。 九、合规操作清单1 转让方(1)提前核查章程限制,确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或同意程序;(2)如实披露股权质押、冻结情况,避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配合公司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与工商登记。 2 受让方(1)审查公司财务报表,确认每股净资产与转让价格合理性;(2)要求转让方出具完税凭证或代扣代缴承诺书,防范税务追偿风险;(3)在协议中约定“陈述与保证”条款,锁定违约责任。 3 公司端(1)及时召开股东会,依法修改章程并更新名册;(2)就变更事项在30日内完成工商登记,避免行政处罚;(3)妥善保管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原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十、结语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既体现“自由转让”的效率价值,也赋予章程充分自治空间。唯有在强制性法律框架下,合理设置限制条件,才能兼顾股东退出需求与公司人合属性。建议股东在设立阶段即委托专业股权设计律师量身定制条款,避免“模板化”章程带来的潜在纠纷;转让阶段则严格执行通知、行权、登记流程,用合规操作守护交易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