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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合规操作指引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股权设计律师
摘要:股权设计律师系统梳理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涵盖公司法强制性规则、章程自治边界、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及纠纷案例,帮助股东安全合法完成股权变动。.........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概述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确立的“自由转让+章程自治”模式,既保障股东退出通道,又维护公司人合性。实践中,如何通过章程细化转让条件、设置优先购买权、约定锁定期,成为股东与股权设计律师共同关注的重点。

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强制性框架

1 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原则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为任意性规范,股东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不受优先购买权限制。

2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条第四款授权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允许设定“锁定期”“一票否决”“强制回购”等条件,但不得实质剥夺股东转让权利,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三、章程自治的边界与示范条款

1 锁定期条款

章程可约定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股东不得向任何人转让股权;若确有特殊原因,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锁定期超出五年,可能被认定为过度限制。

2 优先购买权细化

章程可规定股东对内转让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多人主张时,按出资比例认购,避免“一股多卖”争议。

3 强制回购情形

股东因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章程可授权公司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其股权,回购款分二期支付。

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

1 通知内容

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核心要素;若未如实披露“捆绑转让”“附条件对价”,其他股东可主张权利受损并请求赔偿。

2 行权期限

章程未另行规定时,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逾期未行使不影响股权转让效力。

3 同等条件认定

法院通常从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维度综合判断;若对外转让暗含“业绩承诺”“竞业限制”等附加利益,对内转让也应同步披露。

五、股权变更登记流程

1 内部程序

转让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召开股东会或通过书面决议同意修改章程名册;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更新股东名册。

2 外部登记

自股东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股东身份证明等。

3 登记对抗效力

未经登记,股权变动仅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股东主张分红权、表决权,仍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六、常见限制条款效力评析

1 “一票否决”条款

章程规定“任何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司法实践倾向认定该条款过度限制股东退出权,通常被判无效或要求限缩解释。

2 “赠与禁止”条款

章程禁止股东以赠与方式向配偶、子女转让股权,法院一般认可,但涉及继承时,应允许继承人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继承股东资格。

3 “惩罚性违约金”条款

章程约定股东违反限制转让的,须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5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调减至实际损失的130%以内。

七、争议案例解析

案例一:A省某科技公司章程限制案

2019年,A省某科技公司股东王某拟将10%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内部股东李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之间转让需董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以“战略调整”为由拒绝。王某诉请确认章程条款无效。法院认为该条款实质剥夺股东转让权,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立法目的,判令条款无效,股权转让有效。

案例二:B市某餐饮公司优先购买权案

2022年,B市某餐饮公司股东陈某与外部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总价800万元,其中600万元为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为业绩补偿。内部股东张某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以600万元价格受让对应股权。法院认定业绩补偿属于“同等条件”,判令张某需支付全部800万元,否则视为放弃行权。

八、税务与价款支付提示

1 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若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2 价款托管

为降低交易风险,双方可将转让价款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再行释放;托管协议应明确释放条件、利息归属及违约责任。

九、合规操作清单

1 转让方

(1)提前核查章程限制,确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或同意程序;(2)如实披露股权质押、冻结情况,避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配合公司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与工商登记。

2 受让方

(1)审查公司财务报表,确认每股净资产与转让价格合理性;(2)要求转让方出具完税凭证或代扣代缴承诺书,防范税务追偿风险;(3)在协议中约定“陈述与保证”条款,锁定违约责任。

3 公司端

(1)及时召开股东会,依法修改章程并更新名册;(2)就变更事项在30日内完成工商登记,避免行政处罚;(3)妥善保管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原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十、结语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既体现“自由转让”的效率价值,也赋予章程充分自治空间。唯有在强制性法律框架下,合理设置限制条件,才能兼顾股东退出需求与公司人合属性。建议股东在设立阶段即委托专业股权设计律师量身定制条款,避免“模板化”章程带来的潜在纠纷;转让阶段则严格执行通知、行权、登记流程,用合规操作守护交易安全。

股权设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各地法院判例撰写,版权归苏州律师服务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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