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缴制下的“无血转让”: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为何激增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股东无需在设立时实际缴纳出资,即可取得完整股权。这一制度红利降低了创业门槛,也催生了大量“认缴未实缴”股权的流通需求。当股东因融资、退出、债务隔离等原因需要转让股权时,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成为常见场景。然而,认缴不等于免责,原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出资义务如何划分、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税务成本如何计算,都成为司法实践的高频争议点。企业股权律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结合A省B市等地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全流程风险与合规方案。 二、资格与限制:谁可以转让、谁可以受让2.1 法律禁止转让的除外情形《公司法》第14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设有限制,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自由,除非章程另有约定。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不得转让”,则该条款经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转让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2.2 出资期限未满是否构成转让障碍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仍享有期限利益,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但应同时转移出资义务。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未到位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2.3 特殊行业监管要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行业,股东变更需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事前审批。未经审批的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被认定未生效的风险。 三、债权人视角:转让股权能否逃避债务3.1 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确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发生后,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原股东仍可能被债权人追偿,除非受让人已实际缴纳出资。 3.2 恶意转让的撤销权原股东为逃避债务,将未实缴股权零对价转让给无履行能力的关联方,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股权转让行为,使股权恢复原状。 3.3 法人人格否认若原股东利用转让未实缴股权的方式,恶意掏空公司资本,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判令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务成本:零对价≠零税负4.1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收入减除原始出资额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约定零对价,税务机关可参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补征个税并加收滞纳金。 4.2 印花税股权转让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双方各自缴纳。零对价合同,税务机关可按核定价格计征。 4.3 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将转让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企业所得税。受让人后续实际出资部分,不得作为原股东的成本扣除。 五、工商变更:从“股东名册”到“对外公示”5.1 内部生效与对抗要件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股东名册变更即产生公司内部股东资格变动效力;工商登记变更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原股东仍可能被外部债权人追索。 5.2 材料清单1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2 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 章程修正案;4 新股东身份证明;5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地市场监管局已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可在线提交。 5.3 异议登记与诉讼中止若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提起仲裁或诉讼,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异议登记,暂停办理股东变更,防止“一权二卖”。 六、典型案例复盘:从0元转让到1300万赔偿的反转案例来源: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X01民终567号 基本事实: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张某认缴4000万元,出资期限2040年12月31日。2023年3月,张某因个人债务即将到期,与好友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4000万元未实缴股权零对价转让给李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2023年8月,甲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法院执行发现公司账户无财产,供应商遂将原股东张某、新股东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在4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已非登记股东,是否仍需承担出资义务? 法院认为:1 出资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但受让人李某明知股权未实缴,应对公司承担缴纳义务;2 公司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且转让时公司已出现资不抵债迹象,张某为逃避出资义务零对价转让股权,具有恶意;3 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3条,判令张某、李某在4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供应商不能清偿的1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张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供应商支付1300万元;逾期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启示:零对价转让未实缴股权,不仅不能隔离债务,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规操作路线图:六步法完成安全转让1 尽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公司债务、执行案件、行政处罚; 2 章程:核查章程对股权转让、出资期限、优先购买权的特殊约定,必要时先修改章程; 3 对价: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合理对价,避免“零元转让”被税务机关核定或债权人撤销; 4 担保:要求原股东对已知债务出具承诺与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预留部分转让款用于潜在债务; 5 公告:在省级以上报纸或全国企业公告平台发布股权转让及债务申报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减少后续纠纷; 6 登记:同步完成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税务、银行、行业监管六条线变更,确保权利外观一致。 八、公司章程个性化条款示范1 未实缴股权转让应取得董事会一致同意,且转让方须提交清偿方案或担保; 2 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新股东应在转让协议生效后30日内,与公司重新约定不晚于原期限的出资日; 3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直至足额缴纳; 4 转让方应就转让日前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可在应付转让款中直接预留等额资金。 九、税务筹划:合法降低股权转让成本9.1 先减资后转让公司先履行减资程序,减少未实缴注册资本,再将已实缴部分转让,可避免对未出资部分核定收入。但减资需公告45日并清偿债务,周期较长。 9.2 盈余公积转增后转让公司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实缴比例,提高股权原值,降低未来转让所得税税基。转增环节个人股东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企业股东免征。 9.3 分期转让对于净资产较高的公司,可分期转让股权,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20%,利用未来年度亏损或税收优惠,平滑所得税负担。 十、高频争议问答:裁判规则与实务口径Q1 出资期限未到,公司能否要求原股东缴纳出资? A 原则上不能,但公司已进入破产或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加速到期。 Q2 受让人代为缴纳出资后,能否向原股东追偿? A 可以,但需证明原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恶意转让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追偿。 Q3 债权人起诉时,能否只列原股东或只列受让人? A 可以,债权人具有选择权,但法院通常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 Q4 零对价转让被撤销后,股权如何恢复登记? A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公司应依据生效判决办理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恢复转让前状态。 Q5 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全部出资义务,原股东彻底免责? A 内部约定有效,但不能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一、破产视角:未实缴出资的加速到期与清偿顺位《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对于已转让的未实缴股权,管理人通常同时向原股东和受让人发出《缴纳出资通知书》,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顺位上,出资义务属于“债务人财产”,归入破产财产,用于统一清偿全体债权人,不具有优先性。 十二、执行异议之诉:原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的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如已转让股权,可在收到追加裁定后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资信证明等证据,证明出资义务已转移且受让人具有履行能力,请求法院排除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新三板:特殊规则提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转让未实缴股权(含限制性股票)的,除遵守《公司法》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于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需先履行回购注销或加速解锁程序;对于认缴制下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前不得转让。违规转让的,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擅自转让限制期股票”,面临行政处罚。 十四、外汇与跨境:境外受让人的额外审批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公司未实缴股权的,应先到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回执》,再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股权转让对价须从境外投资者自有外汇账户汇出,不得以境内人民币支付。未办理外汇登记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出资入账,未来利润汇出也将受限。 十五、刑事风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边界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除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26类公司外,一般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不再构成虚假出资罪。但若股东实缴后又抽逃,或采取虚假验资、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实收资本,仍可能触犯《刑法》第159条抽逃出资罪。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抽逃出资的,受让人明知并协助的,可构成共犯。 十六、结语:让转让回归真实价值认缴制赋予了股东期限利益,也放大了道德风险。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不是原股东的“逃债通道”,也不是受让人的“免费午餐”。只有以真实对价、完整披露、合规登记为基础,才能在享受制度便利的同时,避免被债权人、税务机关或监管机构“秋后算账”。当你准备按下转让协议的“打印键”时,请记住: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工商登记的比例,更体现在背后对应的出资义务与经营风险。提前咨询专业企业股权律师,做好尽职调查、章程设计、税务测算、债务隔离,才是对交易双方、对公司、对债权人最负责任的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