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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看流水还是获利?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解读量刑标准与辩护要点

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看流水还是获利 作者: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
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看流水还是获利?本文结合2025年判例与司法解释,系统梳理掩隐罪的数额认定、量刑档次、证据审查及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罪名概述:掩隐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看流水还是获利成为当事人最关心的焦点。流水通常指银行账户全部进出金额,获利则指行为人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二者均非刑法条文明确列举的构成要件,却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司法认定逻辑是:以“掩饰、隐瞒金额”为核心,流水与获利仅作参考,只有经查证确属上游犯罪所得的部分,才计入定罪数额。

1.1 明知要件的认定

明知包括“确知”与“应知”。确知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应知指根据行为方式、交易时间、地点、价格等异常因素,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2025年若无新司法解释,仍沿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列情形可推定明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对方无正当理由出售大量财物;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惯常商业习惯;行为人被明确告知后仍继续实施。仅流水巨大或获利微薄,不能直接推定明知。

1.2 数额基准的立法本意

条文表述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认定应以上游犯罪最终确定的金额为上限。若上游犯罪尚未判决,可根据在案证据先行认定,但须在判决书中说明“待上游犯罪生效后,如数额发生变化,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调整”。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看流水还是获利的答案,首先应回溯上游犯罪金额,而非简单选取流水或获利之一。

【案例】2024年5月,张某提供自己银行卡帮助电诈团伙收款20万元,随后按指示转出18万元,个人留存2万元。上游诈骗金额经查证为12万元。法院认定掩隐数额为12万元,而非流水20万元或获利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数额认定:以“查证属实”为铁则

实务中,侦查机关常以银行账户流水总额作为初查依据,但起诉与审判阶段必须剔除无被害人报案、无上游犯罪印证的部分。审查重点包括:被害人笔录与转账记录是否对应;上游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印证;资金走向是否闭合;是否存在合法业务混同。

2.1 流水审查三步法

第一步,筛选相同对手方、相同摘要、相同时间段的大额进出;第二步,比对上游犯罪已查明的收款账户,重合部分列入“可疑资金池”;第三步,逐笔调取对手方信息,确认被害人身份及损失金额,最终形成“查证清单”。只有进入清单的金额,才计入掩隐数额。

2.2 获利金额的参考作用

获利可作为主观恶性、退赃能力的评价因素,但非定罪数额。司法文件并未设置“获利数额较大”这一构罪门槛,故即使行为人未获利,只要掩饰、隐瞒金额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差异),仍可构罪。获利较多且与掩隐金额明显不成比例,可作为“情节严重”的辅助判断。

2.3 无法查证部分的处理

对于流水巨大但被害人尚未报案、上游犯罪尚未查实的部分,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不予计入犯罪数额,可在判决书中表述为“待有新证据,可另行处理”。此举既符合证据裁判原则,也避免“以流水代事实”的口袋化倾向。

【案例】2024年8月,李某银行卡流入资金100万元,其中35万元经查证系盗窃赃款,其余65万元尚未找到被害人。检察院仅就35万元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对于剩余65万元,判决注明“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三、量刑档次:两档划分与地方标准

掩隐罪法定刑分为两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5年如无新司法解释,仍以2020年解释为准,情节严重一般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实施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3.1 “十万元”门槛的适用

十万元是法定刑升格的关键节点,计算时应累计多笔查证属实的金额,但不含未查实部分。若上游犯罪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涉众型犯罪,金额分散且被害人众多,可累计计算,但仍需单笔对应被害人。

3.2 次数与金额的叠加

三次以上且累计五万元以上,亦属“情节严重”。次数认定以“自然行为”为标准,同一银行卡连续多日多次转出同一笔赃款,可认定为一次;若间隔时间较长、对象不同,则分别计算。

3.3 地方数额标准的差异

各省高院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如某地规定“情节严重”起点为八万元,低于全国十万元标准,应在判决书中引用省级文件并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当地数额规定,防止“一刀切”。

【案例】2024年6月,王某三次使用不同银行卡为上游盗窃团伙转账,每次转账金额3万元,共计9万元。所在地高院规定“情节严重”为八万元以上,法院认定王某犯罪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证据审查: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口供的印证

掩隐罪案件证据链条通常包括: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上游犯罪判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查时应重点验证“资金—被害人—上游犯罪—行为人主观”四个节点是否闭合。

4.1 银行流水的证明力

银行流水属于书证,可证明资金走向,但本身不能证明资金性质。需结合被害人报案金额、上游犯罪嫌疑人供述、聊天记录中关于“取款”“转账”的指令,形成印证。仅有流水,无被害人或上游犯罪印证,不能单独定罪。

4.2 聊天记录的提取与固定

微信、QQ、Telegram等聊天记录需提取原始载体,计算哈希值,制作勘验笔录。对于“阅后即焚”类记录,可通过云端备份、截图、证人印证等方式补强。记录中若出现“取现给安全费”“转一手洗白”等关键词,可强化“明知”推定。

4.3 口供的审查重点

应重点审查口供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指供、诱供情形。若被告人仅供述“知道钱来路不正”,但无法说出具体犯罪类型,应结合客观证据认定明知程度,防止“口供定罪”。

【案例】2024年9,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知道是诈骗款”,但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多为夜间零散转入,且聊天记录已被删除。法院认为仅有概括性口供,无具体被害人印证,认定掩隐数额从20万元减至5万元,刑期由四年改为一年。

五、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与责任划分

掩隐罪常呈链条化:上游犯罪者、卡商、取款人、转账手、虚拟货币承兑商等角色分工明确。区分主从犯,对量刑影响显著。

5.1 主犯认定标准

组织、策划、指挥整个掩饰、隐瞒链条,或控制资金流向、决定分配比例,或提供核心技术(如第四方支付接口),通常认定为主犯,对全部金额负责。

5.2 从犯认定标准

受雇提供银行卡、偶尔取款、按次领取固定酬劳,不参与分赃,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可降档,即三年以下量刑。

5.3 责任划分与金额扣减

从犯仅对其参与部分的金额负责。若从犯加入前已有资金流入,应扣除其加入前的金额;若中途退出,应扣除其退出后的金额。辩护律师应制作“资金时间轴”,精确划分参与数额。

【案例】2024年7,卡商钱某向多人收购银行卡后交给上线使用,涉案金额200万元,个人获利5万元。法院认定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中一名卖卡人冯某出售三张银行卡,涉案金额30万元,获利3000元,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六、辩护策略:数额、明知、情节三大突破口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看流水还是获利的争议,辩护律师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6.1 数额之辩:剔除未查实部分

通过逐项比对被害人笔录、上游判决、资金走向,将未查实金额从鉴定意见中剔除,争取降档量刑或缓刑。

6.2 明知之辩:降低主观恶性

提出行为人仅概括认识,无具体明知,或受欺骗、被胁迫,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退赃情况,争取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6.3 情节之辩:退赃、认罪认罚、自首

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配合追缴上游赃款,可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2024年10,被告人林某涉案金额12万元,临近“情节严重”门槛。辩护律师提交退赃凭证、村委会帮教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意见,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七、程序选择:公诉、速裁与合规互认

2025年若无新法,掩隐罪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对事实清楚、量刑情节简单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建议适用速裁,法院一般在十日内审结。

7.1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对量刑建议无异议。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7.2 合规互认与从宽处罚

若涉案企业自愿开展合规整改,经检察机关验收合格,可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减轻处罚建议。个人亦可参照,提交退赃计划、社区帮教方案,争取从宽。

7.3 审判阶段补充退赃

即使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仍可继续退赃。法院可将退赃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但应在一审判决前完成,二审退赃一般不再作为改判理由。

【案例】2024年4,某科技公司为员工掩隐案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反洗钱内控体系,检察机关验收后,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八、涉案财物处置:追缴、没收与发还

掩隐罪判决应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属于犯罪所得的,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及时发还。

8.1 追缴与责令退赔

对已转移、挥霍的犯罪所得,法院可责令被告人退赔,退赔金额以查实金额为限。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可视为被告人退赃情节。

8.2 没收的范围限制

仅没收“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如专门用于收赃的银行卡、手机、车辆。若车辆平时用于生活,偶尔用于犯罪,可不没收,但可判处罚金。

8.3 发还被害人的程序

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将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无法查找或放弃领回的,上缴国库。被告人退赔款项,按同等顺序发还。

【案例】2024年11,被告人陈某用家庭轿车运输赃物一次,法院认为车辆非专门作案工具,不予没收,但判处陈某罚金一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6万元发还被害人。

九、文书模板:退赃、认罪认罚、上诉状节选

以下模板供当事人参考,使用时请结合个案事实调整,必要时可咨询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

9.1 退赃申请书

本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诉。现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请依法接收并出具收据。申请人:××,日期:××。

9.2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人:××,日期:××。

9.3 上诉状节选

一审法院认定掩隐金额××万元,证据不足:1.其中××万元无被害人报案;2.银行流水未排除合法资金;3.未对聊天记录进行完整性校验。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人:××,日期:××。

十、常见疑问一次答清

10.1 问:流水100万但查实仅5万,会按100万量刑吗?

答:不会。只有经查证属于上游犯罪所得的5万元计入定罪数额,其余95万元若未查实,不作为量刑依据,但可作为酌情从重因素。

10.2 问:未获利是否不构成犯罪?

答: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金额达到3000—10000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即使未获利,也可构罪。

10.3 问:上游犯罪未判决,能否先判掩隐罪?

答:可以。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已有证据证明属实的,不影响掩隐罪认定。

10.4 问:退赃后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答:若金额较小、退赃彻底、认罪认罚,可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需检察机关综合评估。

10.5 问:一审宣判后还能退赃吗?

答:可以退赃,但二审法院一般不再据此改判,可作为执行阶段悔罪表现,影响减刑。

本文由本网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研究团队原创撰写,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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