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意识:未实缴出资为何成为定价焦点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本次修法在认缴登记制框架下,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人保护机制。其中,第88条关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之规则,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再只是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的商务条款,而是与出资义务、违约风险、税务成本、债权人追偿直接挂钩的核心变量。 对于卖方而言,未实缴出资意味着“负资产”或“零资产”,如何定价才能避免“倒贴”?对于买方而言,低价收购背后隐藏着未来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被债权人追索的巨大不确定性。本文以新《公司法》条文为经,以裁判案例为纬,系统梳理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定价逻辑、风险图谱与合规路径,为交易双方提供可落地的操作指引。 二、规范基础:新《公司法》第88条的连带责任模型新《公司法》第88条共两款,共同构成“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定价的风险底色: 第一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新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转让人补充责任”,打破了“谁受让谁出资”的单线逻辑,形成“转让人—受让人”连带责任模型。其直接影响是:即使转让协议约定“零对价”或“1元转让”,转让人仍无法彻底摆脱出资义务,买方未来若不能补足出资,卖方将被债权人追索。 2.1 连带责任的性质与范围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债权人需先向受让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转让人主张;责任范围以“未缴纳出资额”为限,不包括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 2.2 责任期限的争议新法未明确补充责任期限。司法实践倾向参照普通债权三年诉讼时效,自公司债务到期且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起算。 2.3 对定价逻辑的影响连带责任的存在使转让价格必须覆盖“未来被追索风险”,卖方需评估买方资信、公司债务、出资期限;买方则需将潜在出资义务折现计入成本,形成“风险对价”。 案例示意:2024年9月,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王某认缴700万元但未实缴。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0元。2025年3月,甲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王某、李某在未出资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承担700万元出资义务,王某在李某不能履行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转让价格虽为0元,王某仍被追偿。 三、定价逻辑: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五种估值模型在连带责任框架下,“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形成五种主流估值模型,交易双方可结合公司质地、出资期限、债务规模选择适用。 3.1 零对价模型适用于公司负债大于资产、出资期限即将届满、买方愿意承担全部出资义务的场景。卖方以“零对价”脱身,但需面对未来被追索风险。 3.2 负对价模型卖方承诺在未来被追索时向买方提供补偿,或先行向买方支付“风险保证金”,实质是卖方出资义务的“贴现”。 3.3 票面折价模型以未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约定折扣(如30%—50%)确定转让价格。折扣部分体现买方对出资义务的风险溢价。 3.4 净资产调整模型若公司净资产为正,可先按净资产法评估股权价值,再减去未实缴出资额,得出“调整后股权价值”。适用于轻资产、高盈利公司。 3.5 期权对赌模型约定分期支付转让款,每一期付款与目标公司未来净利润、融资估值挂钩,若未达目标,卖方退还部分对价或承担补偿义务。 四、税务处理:零价格≠零税负“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若约定为0元或1元,税务机关有权按“公允价值”核定计税基础,交易双方需提前测算税负成本。 4.1 个人所得税卖方以“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税务机关核定价格高于转让价格,卖方需按核定价格缴税。 4.2 印花税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0.05%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价格或核定价格孰高。 4.3 土地增值税风险若目标公司主要资产为不动产,零对价转让可能被视为“规避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可参照不动产评估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五、裁判规则:近三年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通过梳理2022—2025年涉及“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判例,可归纳以下裁判要旨: 5.1 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可撤销若转让价格低于出资额且无合理商业理由,公司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行使撤销权。 5.2 补充责任不以对价为条件无论转让价格高低,转让人均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5.3 对赌条款需明确具体法院审查对赌条款时,要求补偿条件、金额、期限清晰,否则不予支持。 六、风险图谱:交易双方的十四项核心风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交易涉及十四项高频风险,建议纳入尽调清单。 6.1 卖方风险1 被债权人追索;2 税务核定高于对价;3 对赌失败退还差价;4 个人信息被公开。 6.2 买方风险1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2 公司隐性债务;3 股权被冻结;4 土地增值税被追缴。 6.3 共同风险1 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2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3 工商变更登记被拒;4 出资期限提前届满。 七、合规路径:从尽职调查到交割交割的十步流程为降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交易风险,建议遵循以下十步流程。 7.1 尽职调查核查公司债务、出资期限、章程限制、不动产、知识产权、诉讼仲裁。 7.2 估值与定价结合净资产法、现金流折现法、市场法确定公允区间,再扣除未出资义务。 7.3 股东会决议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形成股东会决议。 7.4 签署转让协议协议应明确:转让价格、付款节奏、出资义务归属、对赌条款、违约责任。 7.5 税务预沟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定价说明,争取按转让价格征税,避免核定。 7.6 工商变更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章程。 7.7 出资信息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股东出资信息,公示期限与金额。 7.8 付款与交割设立共管账户,完成价款支付,同步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账册。 7.9 后续通知书面通知公司债权人,告知股权转让及出资义务主体变更。 7.10 资料归档保存尽调报告、转让协议、付款凭证、税务回执,以备未来纠纷。 八、律师建议:与苏州股权转让律师建立常年顾问机制“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涉及公司法、税法、合同法多重交叉,建议交易双方与专业律师建立常年顾问关系。 8.1 前期咨询:48小时快速尽调律师在48小时内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出具《股权转让风险提示清单》。 8.2 中期谈判:协议精修与税务筹划律师协助设计对赌条款、补充责任限制条款,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8.3 后期跟踪:执行与争议解决律师协助办理工商变更,若发生债权人追索,及时启动补充责任抗辩或追偿诉讼。 九、结语:让价格回归风险本身“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并非越低越好,也非越高越安全,而是应与出资义务、公司质地、债务规模、税务成本相匹配。新《公司法》以补充责任为杠杆,倒逼交易双方将未来风险折现到当下价格中。唯有通过专业尽调、合理定价、完备协议、合规交割,才能让股权转让真正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工具,而非风险传递的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