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强化债权人保护的立法背景截至2025年8月,我国并未就债权人保护领域出台新的单行法律,但2023年12月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公司治理、资本流出、清算注销等环节增设了十余项债权人保护条款。法律顾问律师提示,本次修订的核心思想是“先偿债后分配”,通过压实出资、限制抽逃、扩大追责主体,显著抬高债权实现安全垫。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触发条件大幅放宽2.1 旧标准与新标准对比在旧规则下,债权人需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未申请破产,才能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将触发条件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举证难度显著降低。 2.2 实务操作要点债权人只需提交生效判决、执行终本裁定或公司对账单即可启动加速到期程序,法院可直接追加未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行诉讼。 案例:2024年8月,北京西城区法院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两名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董事催缴与连带赔偿:引入“守门人”责任3.1 董事的法定催缴义务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要求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以书面形式催缴;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3.2 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董事债权人可在诉讼阶段将未尽催缴义务的董事列为共同被告,或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董事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就未缴出资本息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横向人格否认:关联公司连带责任首次入法4.1 制度渊源与立法突破横向人格否认源于2013年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5号,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认:若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人格混同、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各关联公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2 举证要点债权人需证明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常见证据包括共用银行账户、交叉任职、统一对外宣传、资金随意划转等。 五、违法减资、分红、注销:全过程“返还+赔偿”机制5.1 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股东应退还资金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5.2 违法分红的追回机制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利润退还公司;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与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3 简易注销的股东连带承诺公司采用简易程序注销,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五年限期认缴:压缩“空壳”公司生存空间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存量公司过渡期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制度从源头压缩了“天价认缴、百年缴足”的套利空间,显著提高了债权人对注册资本的可预期性。 七、抽逃出资责任升级:连带主体扩大至董监高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本息;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只需证明资金异常流出及董监高未尽监督职责,即可一并追责。 八、清算义务与清算赔偿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义务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债权人维权路线图法律顾问律师建议债权人按以下顺序推进: 9.1 诉前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核查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关联公司信息。 9.2 立案与追加被告在起诉阶段即可将未缴出资股东、未尽催缴义务董事、抽逃出资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 9.3 执行阶段加速到期持生效判决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9.4 破产程序中的补充申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前补充申报债权,并要求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 十、企业合规建议:从源头降低债权人风险10.1 完善出资计划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提前预留流动资金应对债务。 10.2 建立董事催缴台账董事会每季度核查股东出资,书面催缴并留档,避免因未尽义务被追责。 10.3 减资、分红、注销程序合规减资、分红前30日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注销前完成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10.4 横向人格防火墙关联公司之间保持独立账户、独立人员、独立业务,避免资金随意划转。 十一、常见问答11.1 新公司法施行前成立的公司是否适用加速到期?适用,但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细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过渡期内债权人仍可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主张加速到期。 11.2 股东已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追索原股东?可以,原股东对转让时尚未届期的出资仍负补充责任,且需在受让股东不能缴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1.3 董事已离职,是否仍对历史催缴义务负责?若未尽义务发生在其任职期间,离职不免除责任;债权人可依据履职时间主张其承担相应比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