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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来源: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作者:苏州房产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由执业律师团队依据2025年7月前现行法律撰写,系统回答宅基地能否继承、继承房屋后如何继续使用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继承限制等实务问题,免费供公众阅读。.........

第一章 宅基地继承权问题的提出

1.1 常见疑问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宅基地能不能写进遗嘱?城市户口的子女能否回村继承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后,集体会不会收回土地?围绕“宅基地有继承权吗”这一问题,本文依据2025年7月前现行法律、政策及裁判规则作系统梳理。

1.2 关键词界定

本文所称“继承”专指《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所称“宅基地”指农村依法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城镇国有土地。

第二章 宅基地法律属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2.1 所有权归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因而宅基地本身不构成可继承的遗产。

2.2 使用权归农户

农户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具有身份性和福利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一户一宅”框架下使用。

2.3 房屋所有权独立

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人因房屋取得而继续使用宅基地。

第三章 宅基地继承的合法路径:房地一体原则

3.1 “地随房走”规则

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存续期间由继承人继续使用,但不得单独处分土地。

3.2 继承房屋即取得使用权的条件

房屋须为合法建造并取得权属证明;继承人范围须符合继承法规定;房屋未灭失或未被依法拆除。

案例1:父亲去世后,宅基地上三间平房由城镇户籍的女儿继承。房屋完好,女儿凭继承公证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簿备注“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移”。

第四章 继承主体与身份限制

4.1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继承人仍为本村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依法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且可在房屋老旧后申请翻建。

4.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包括外嫁女、外村居民、城镇户籍子女等,可继承房屋所有权,并按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屋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但不得翻建、扩建、改建。

4.3 多户继承的份额处理

房屋由多名继承人共有的,共有期间可继续使用宅基地;若需分割,应先行折价补偿或拍卖变卖房屋,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案例2:母亲去世后,宅基地上楼房由两名城镇户籍儿子继承。房屋年久失修,儿子申请翻建被村委会拒绝,理由是继承人非本村成员且房屋已自然灭失,集体依法收回土地。

第五章 继承程序与登记流程

5.1 继承公证或裁判

继承人凭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继承公证;有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5.2 不动产登记申请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继承人携带继承权公证书或判决书、身份证明、原权属证书,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一体转移登记。

5.3 登记簿特别注记

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登记簿载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由集体收回”。

第六章 房屋灭失后的法律后果

6.1 宅基地收回条件

房屋倒塌、拆除后两年内未重建或未申请重建的,集体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2 继承人对残值的权利

房屋灭失后,建筑材料残值归继承人所有;集体收回土地时,应给予合理补偿。

6.3 临时使用与租赁限制

继承人可在房屋存续期间自用或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存续期,且不得变相买卖宅基地。

第七章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特殊政策

7.1 2020年七部门答复要点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城镇户籍子女可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簿需载明“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合法继承人”。

7.2 权利限制

不得翻建、扩建、改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用于非住宅经营;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7.3 风险提示

若继承人出售房屋,只能卖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第八章 外嫁女与离婚妇女继承权保护

8.1 外嫁女权益

已婚女性户口迁出但仍对娘家房屋享有继承权,可依法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受非成员限制。

8.2 离婚妇女权益

离婚妇女返回娘家后,对娘家房屋享有同等继承权,集体不得以“非本户”为由拒绝其使用宅基地。

案例3:外嫁女李某户籍迁至夫家,父母去世后,李某与兄弟共同继承老宅。房屋完好,李某凭继承公证完成登记,村委会不得因其户口迁出而收回土地。

第九章 争议解决与维权途径

9.1 行政救济

对集体收回宅基地决定不服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9.2 民事诉讼

继承权被剥夺、房屋权属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诉讼时效三年。

9.3 证据保全

房屋现状、亲属关系、集体成员身份等关键证据应及时公证或拍照录像留存。

第十章 2025年政策展望与实务建议

10.1 政策稳定

截至2025年7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均未修订宅基地继承条款,规则保持连续。

10.2 改革试点

部分地区试点宅基地有偿退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未改变继承制度框架。

10.3 实务建议

1 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及不动产登记;2 保留房屋防止灭失;3 关注地方宅基地改革试点动态;4 遇有争议,第一时间通过苏州房产律师事务所获取专业意见。

本文由本网苏州房产律师事务所专业服务团队依据2025年7月前现行法律撰写,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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