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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产律师】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与实务运用

来源: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 作者:苏州房产律师
摘要:苏州房产律师原创,系统梳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法律效力、违约救济及房产交易场景应用,为购房者、开发商、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法律指引。.........

一、从购房认购书说起:为何要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

消费者在售楼处签署的《认购协议》、企业之间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房东与租客草拟的《租赁意向函》,究竟是正式的买卖合同还是仅为“先占个坑”?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高额赔偿?厘清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不仅关乎交易安全,更决定了违约责任的大小。本文由执业经验丰富的苏州房产律师执笔,用超过6000字的篇幅,结合房产交易、商业地产、司法判例,为您呈现系统、可操作的分析框架。

二、概念溯源:什么是预约合同、什么是本约合同

2.1 预约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协议。其核心特征在于“为未来缔约而缔约”,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或主给付义务,仅产生缔结本约的债务。

2.2 本约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本约合同即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协议。在房产领域,本约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2.3 二者关系图式

预约 → 诚信磋商 → 本约 → 履行权利义务;若预约阶段违约,则承担预约违约责任,而非本约违约责任。

三、法律效力对比:预约与本约的三重差异

3.1 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预约合同仅产生缔结本约的义务;本约合同则产生交付房屋、支付价款、办理过户等主给付义务。

3.2 违约责任范围不同

预约违约一般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如订金、差价、合理费用),不包括可得利益;本约违约可主张继续履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可得利益赔偿。

3.3 物权变动时点不同

预约阶段不发生物权变动;本约生效后,仍需完成过户登记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四、司法识别标准:四步检验法

4.1 意思表示解释

合同条款出现“意向”“预定”“另行签订正式合同”等措辞,倾向于预约;出现“房屋坐落”“总价款”“交付期限”等完整要素,倾向于本约。

4.2 要素齐备程度

若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三项主要内容,可认定为买卖合同本约。

4.3 履行行为印证

一方已支付全部房款、另一方已交付房屋钥匙,实际履行行为可补正形式瑕疵,推定为本约。

4.4 行业惯例与补充解释

结合当地房产交易习惯、示范文本、补充协议等综合判断。

【案例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办公楼购买意向书》,约定总价2亿元,乙公司支付意向金1000万元,并约定“双方在30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因房价上涨拒绝签约。法院认为该意向书已具备标的、价款、期限等核心要素,且1000万元占总额5%,符合定金特征,遂认定双方已成立本约合同,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并协助过户。

五、房产交易场景中的典型形态

5.1 商品房认购书

若仅约定房号、面积、单价、定金,并注明“以正式合同为准”,一般认定为预约;若已详细约定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则可能被认定为本约。

5.2 二手房斡旋协议

中介提供的《买卖斡居协议》多为预约,但若已收取首付并交付钥匙,则构成事实本约。

5.3 合作开发意向书

约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后续签订正式合作协议”,通常属预约;若已约定出资比例、土地权属、利润分配,则可能被认定为本约。

5.4 租赁意向函

仅约定租期、租金区间、免租期,并附“以正式租赁合同为准”条款,属预约;若已交付房屋、收取押金,则构成事实租赁本约。

六、预约违约的救济方式

6.1 继续履行缔约义务

预约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效力,法院可判令违约方限期签订本约;若客观上无法履行(如房屋已另售他人),则转化为损害赔偿。

6.2 赔偿损失范围

信赖利益:订金、差价、贷款利息、律师费;差价以违约时点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差计算。

6.3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

预约合同可约定立约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缔约,双倍返还;给付定金方拒绝缔约,无权要求返还。

6.4 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

预约违约一般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存在欺诈、恶意磋商等情形。

七、本约违约的特殊规则

7.1 继续履行

房屋未过户前,买受人可请求判令出卖人协助办理转移登记;若房屋已过户给第三人,则转化为损害赔偿。

7.2 解除合同

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逾期付款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7.3 可得利益赔偿

买受人可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出卖人可主张转售差价损失;以违约时可得利益为限。

7.4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政府限购、限贷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免责。

八、证据固定与风险防范

8.1 文本留痕

所有补充协议、变更条款、口头承诺均以书面形式固定;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同步保存。

8.2 资金监管

大额资金通过银行监管账户、公证提存、第三方托管,防止“一房多卖”或“卷款跑路”。

8.3 尽职调查

核查房屋权属、抵押、查封、租赁、共有情况;审查开发商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

8.4 律师见证与公证

重要节点由苏州房产律师见证或办理公证,提升证据效力。

九、律师视角的实务建议

9.1 签约前:识别合同性质

使用示范文本、明确预约或本约、约定要素齐备度、设置过渡期条款。

9.2 履约中:动态管理

建立履约台账、定期沟通、书面确认变更、提前预警风险。

9.3 争议时:多元解决

优先协商调解,其次仲裁诉讼,必要时申请行为保全防止房屋转移。

9.4 执行阶段:快速变现

申请房屋查封、拍卖、折价抵偿,缩短回款周期。

十、结语:让合同回归交易本质

厘清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不仅是对法律概念的精准把握,更是对交易安全的主动管理。无论您是购房者、开发商还是投资机构,在房产交易中牢记“先定性、再履约、后追责”的三步法,并借助苏州房产律师的专业力量,方能在复杂市场中稳健前行。愿每一次签约都基于清晰的认知,每一份权益都得到法律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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