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刘逢欣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刑事律师在线咨询: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详解

来源:苏州法律咨询网 作者: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摘要:苏州通过刑事律师在线咨询,全面解析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直接损失50万元、骗贷100万元即追诉,两档刑期3年以下与3—7年,附典型抗辩与合规建议。.........

一、问题提出:当“贷款难”遇见“骗贷罪”

2025年5月,A省B市一名企业主因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授信500万元,到期后逾期不还,银行经审计发现材料造假遂报警。公安机关初查后认为,该行已形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符合立案条件。面对民警讯问,当事人想问的一句话是:“我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骗取贷款罪?会判几年?”这正是苏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团队收到咨询量较高的典型场景。

二、法条定位: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立案标准:损失与数额“双轨”并行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起点。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一般指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不含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衍生费用。

2. 骗取数额100万元以上

虽未造成50万元损失,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亦可立案。该标准针对“损失尚未形成但金额巨大”的高风险场景,防止行为人通过“以贷养贷”短期掩盖风险。

3. 多次骗贷

两年内三次以上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即使单次金额未达100万元或损失未达50万元,也可累计认定社会危害性,予以追诉。

4. 其他严重情节

包括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将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以逃避还款等,司法机关可综合骗贷手段、金额、次数、损失风险等因素决定是否立案。

四、损失计算:本金、利息与担保物

实践中,金融机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常成争议焦点。目前司法通说采用“本金扣除说”:

1. 计算范围

以侦查机关立案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准,扣减已缴纳的保证金、质押存单、已归还部分本金,不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

2. 担保物处理

若贷款设定了真实、足额、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应在损失金额中扣除担保物评估价值;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金的,差额部分计入损失。

3. 未诉先扣

银行尚未通过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回收贷款的,不影响损失认定,只要逾期本金达到50万元即可立案;后续通过执行回收的部分,可在退赔环节予以扣减,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五、量刑档次:三年分水岭与罚金并行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量刑分为两档:

1. 第一档:三年以下

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损失刚达50万元、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的,可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2. 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司法解释未对“特别重大损失”划定统一数额,部分省市内部指引以200万元或500万元为参照,最终由法院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金融机构规模、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

3. 罚金标准

刑法未设限额,法院通常以骗贷金额、损失金额、非法获利为基数,按1—5倍幅度确定;对单位犯罪,罚金幅度更高,可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金累计执行。

六、典型案例:A省B市“财务造假”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B市某贸易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指使财务负责人伪造年度审计报告,将销售收入虚增3000万元,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公司将其中500万元用于归还旧贷,剩余300万元投入期货投资并亏损。到期后逾期本金520万元未还。

【诉辩焦点】

辩护人主张:1.贷款设有足额房产抵押,银行可通过执行受偿,损失尚未确定;2.虚假报表仅夸大业绩,未完全捏造主体资格,主观恶性较低。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抵押物评估价值320万元,且存在在先查封,可执行价值不确定,扣除后仍超50万元,已达到重大损失标准;被告单位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20万元;财务负责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表明,只要立案时逾期本金减去可确定担保价值超过50万元,即可认定重大损失;事后退赔、达成和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但不影响定罪。

七、辩护路径:从“损失”到“情节”的全面审查

刑事律师在线咨询过程中,常通过以下角度提出辩护:

1. 损失数额异议

对银行提供的逾期本息清单进行审计,扣减已还本金、保证金、质押存单、可执行抵押物价值,争取把损失压至50万元以下。

2. 欺骗手段非实质性

若虚假材料仅涉及一般性财务瑕疵,未影响银行核心风控判断,可主张“手段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3. 因果关系中断

贷款逾期系因不可抗力或银行抽贷、断贷导致,而非欺骗手段本身,可尝试切断因果关系。

4. 单位犯罪责任区分

普通员工仅按上级指示传递材料,未参与策划、组织、决策,可争取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

5. 认罪认罚与退赔

积极退缴全部本金、利息,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缴纳罚金,可争取缓刑或减轻处罚。

八、合规建议:把“骗贷”风险挡在贷前

企业应建立全流程合规机制:

1. 贷前尽调

确保财务报表、合同、发票、产权证件真实、准确、完整,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

2. 贷中监控

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保留支付凭证、物流单据、发票影像,避免资金回流或挪作投资。

3. 贷后预警

出现市场下行或经营困难时,提前与银行沟通展期、续贷、调整还款计划,避免逾期被冠以“骗贷”嫌疑。

4. 内部留痕

对董事会、股东会涉及融资的决议、邮件、聊天记录进行归档,防止个人行为被扩大认定为单位意志。

5. 定期培训

组织财务、法务、业务人员学习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明确“虚假材料红线”,形成合规文化。

九、刑民交叉:银行如何同步维权

对金融机构而言,刑事报案与民事追偿可并行不悖:

1. 刑事报案

在贷款逾期超过90天且发现材料造假时,即可整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推动刑事立案。

2. 民事起诉

同时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借款人及担保人名下资产,防止刑事程序漫长导致资产流失。

3. 执行衔接

刑事判决退赔部分与民事判决本金重合的,银行可在执行程序中选择有利于受偿的方案,避免重复受偿。

十、常见问答:快速索引公众关心的十个问题

1. 问: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但按时还款,是否构成犯罪?
答:若未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且无其他严重情节,一般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但银行可提前收贷并收取违约金。

2. 问:将贷款用于购房而非合同约定的购货,是否属于骗贷?
答:擅自改变用途属于违约,银行可提前收贷;只有虚构用途并取得贷款,同时具备损失或数额标准,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3. 问: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材料虚假仍发放贷款,借款人是否免责?
答:若借款人未向工作人员行贿,且银行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可酌情减轻借款人责任,但不一定免除刑责。

4. 问: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是否还需立案?
答:归还行为可作为不起诉或缓刑理由,但若立案时损失已客观存在,仍符合追诉标准,可酌定从宽。

5. 问:保证人是否构成共犯?
答:保证人仅在参与伪造材料、共谋骗贷或收受贿赂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共犯;单纯提供担保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6. 问:虚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于贷款额,是否算损失?
答:损失以本金未还部分减去可执行抵押物现值计算;若抵押物足值且易变现,可争取降低损失数额。

7. 问:单位犯罪后注销,还能追究责任吗?
答:公安机关可对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并对非法转移资产进行追赃。

8. 问:刑事判决退赔后,银行还能再提民事索赔吗?
答:退赔范围与民事本金重合的,银行不得重复受偿;对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9. 问:认罪认罚后能否适用缓刑?
答:损失刚达立案标准、全部退赔、取得谅解、缴纳罚金的,可适用缓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0. 问:如何获取苏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答:可通过各地法律援助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或正规法律平台提交案情,获得专业律师即时解答。

结语:让法律成为融资安全阀

“借钱”与“骗贷”仅一线之隔,关键看手段与结果。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的底线已经清晰:损失50万元或骗贷100万元即触红线,两档刑期最高七年。通过苏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企业能够在贷前识别风险、贷后化解危机,让每一次融资都在阳光下运行,既守住资金需求,也守住法律底线。

本文由苏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团队原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及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撰写,仅供普法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苏州法律咨询网"。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法律咨询

更多>>

● 咨询热线:13812605387

●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新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

A座8楼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免费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2 law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