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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寻衅滋事一般要判多久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与法律界定1.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演变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其独立成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恐吓他人"的情形,并提高了法定刑期。 (1)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 犯罪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正常状态。这种公共秩序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中人们共同生活的秩序。 2.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并且达到了"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 (1)随意殴打他人型此类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随意性",即殴打行为缺乏合理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合理。判断是否属于"随意殴打",需要综合考虑事件起因、行为人的动机、殴打对象的选择等因素。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此类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恐吓包括以暴力相威胁或通过其他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 (3)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型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占用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私财物。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此类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通过起哄闹事的方式引起群众围观、恐慌或者秩序混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3. 犯罪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但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因单位行为而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4.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三、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解析1. 基本量刑幅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针对一般寻衅滋事行为的基本量刑幅度。 2. 加重情节的量刑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是寻衅滋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3. 量刑情节的具体考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是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是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是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是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一是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是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四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六是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七是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是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是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4. 寻衅滋事一般要判多久的具体分析关于寻衅滋事一般要判多久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对于一般情节的寻衅滋事罪,刑期通常在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之间;对于情节较轻的,可能判处拘役或管制;对于有加重情节的,刑期可能在五年至八年有期徒刑之间。 四、寻衅滋事罪的从轻减轻情节1.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成年人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酌定从轻情节(1)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2)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初犯、偶犯对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刑事案件律师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1.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调查取证与证据固定律师可以协助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如证明其没有作案时间、不具备主观故意、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程度等证据。 (3)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如认为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变更罪名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2.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1)阅卷与分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分析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2)与公诉机关沟通律师可以与公诉机关沟通,提出对案件定性和量刑的意见,如认为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3)申请补充侦查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可以申请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3. 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1)制定辩护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刑事案件律师会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等。 (2)庭审辩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发表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 (3)提出量刑建议律师可以根据案件中的从轻、减轻情节,向法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结果。 六、寻衅滋事案件常见辩护要点1. 主体不适格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提出主体不适格的辩护意见。 2. 主观方面辩护如果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或者行为是由于合理原因引发的,可以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3. 客观行为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4. 证据不足辩护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5. 程序违法辩护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可以提出程序违法辩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寻衅滋事罪案例分析1. 案例一:A省B市KTV随意殴打他人案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在A省B市某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张某随意殴打李某,致李某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争议焦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属于"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寻衅滋事一般要判多久的问题,本案给出了一个参考,即对于造成轻伤后果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可能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 案例二:C省D市网络寻衅滋事案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在C省D市,多次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恶意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争议焦点: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的延伸,王某在网络上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王某系初犯,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分析:本案明确了网络空间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在网络上的辱骂、恐吓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也提醒人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3. 案例三:E省F市多次强拿硬要案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赵某在E省F市某商业区,多次以"收保护费"为名,强行向商户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五千余元。 争议焦点: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强拿硬要",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赵某系纠集者,且多次作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分析: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强拿硬要",且因多次实施、数额较大而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即使每次行为单独看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综合多次行为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八、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1.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上都可能表现为殴打他人并造成伤害后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权; 三是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通常是特定的。 2.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与抢劫罪在客观上都可能表现为强行取得他人财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耍威风、寻求刺激等,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二是暴力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中的暴力通常较轻,抢劫罪中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常较为严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 3.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不限于聚众形式; 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个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必须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三是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为了实现某种不合理要求。 九、如何选择适合的刑事案件律师1. 律师的专业领域与经验选择刑事案件律师时,应当关注律师的专业领域和执业经验,优先选择专门从事刑事辩护或者有丰富刑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 2. 律师的成功案例与口碑了解律师过往的成功案例和在业内的口碑,可以帮助判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效果。 3. 律师的沟通能力与责任心好的刑事案件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充分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同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4. 律师收费的合理透明选择律师时,应当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透明,避免因费用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十、结语寻衅滋事罪作为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其定罪量刑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关于寻衅滋事一般要判多久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及时聘请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制定辩护策略,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律师可以通过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收集有利证据、与办案机关沟通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最后,提醒广大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