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利转本条款为何频惹争议民间借贷实践中,“利息转为本金是否合法”成为借贷双方最常见的争议焦点:有的借条载明“到期未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息”;有的合同设置“自动续期,利息滚入本金”。一旦成讼,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2025年9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就利率问题立新法,裁判依据仍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2021年1月1日实施)及2021年第27号、2022年第31号修正条文。本文结合现行规定与2024-2025年判例,系统梳理利转本的合法性边界、审查要点、举证分配与诉讼策略,供债权人、债务人及苏州借款律师参考。 二、法律框架:利率管制与复利禁令的立法演变2.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将“利率管制”上升为法律层面,但并未直接禁止复利,而是留给下位法细化。 2.2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版)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条: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重新出具的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入后期本金。 2.3 2025年前的三次修正2021年、2022年两次修正仅调整LPR适用口径,未改变“四倍红线”与“利转本限制”框架;2023-2025年无新修正,故2025年裁判仍沿用上述标准。 三、利转本有效要件:一道“四倍利率”硬杠杠3.1 形式要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司法解释将利转本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结算与后期本金确认。只有“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才能产生“利息变本金”的法律效果,口头约定或在原借条空白处批注“利息计入本金”均不符合形式要求。 3.2 利率要件:前期利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基数为“前期应付利息”,而非“已付利息”;若前期约定年利率恰好等于四倍LPR,则全部利息可转入本金;若超过,仅四倍以内部分可转入,超出部分无效。 3.3 时间要件:结算日明确债权凭证应载明结算截止日,避免“滚动计息”导致无法确定前期利率是否超标。 案例一:2024年10月,某区法院一审认定:甲乙双方2022年1月签订100万元借条,年利率15%,到期未还。2023年1月重新出具115万元借条,载明“利息15万元计入本金,年利率15%”。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3.7%,四倍即14.8%,15%超出0.2个百分点,故仅14.8万元利息可计入本金,超出0.2万元不计入,后期本金按114.8万元计算。 四、无效情形:触碰红线与变相高利的识别4.1 前期利率超过四倍LPR超出部分利息不得转入本金,且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可折抵本金或要求返还。 4.2 复利再复利若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再次约定利转本,仍须受“四倍LPR”限制,循环超过部分无效。 4.3 预扣利息后利转本本金已预扣头息,实际出借金额减少,再以利转本方式放大债权,法院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基数,预扣部分不计入。 4.4 以服务费、管理费名义变相计息对“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名目,法院穿透审查,合并计算利率后仍受四倍限制。 案例二:2025年2月,某中院二审判决:出借人实际转账95万元,借条载明100万元,另签5万元服务费协议。借款期满双方重新出具115万元借条,将20万元利息计入本金。法院认定:前期本金95万元,利息20万元,利率21%,超出四倍LPR(14.8%),仅14.06万元可转入本金,后期本金为109.06万元。 五、举证责任: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的三角色分配5.1 债权人对“形式合法”负首要举证需提交前期借条、银行流水、结算协议、新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已就利转本达成合意且利率未超红线。 5.2 债务人对“利率超标”负反证责任若债权人已证明前期利率≤四倍LPR,债务人主张超标,应提供还款记录、利息计算表、LPR公告等反证。 5.3 法院的主动审查义务即使双方无异议,法院仍应对利率是否超出四倍LPR进行审查,防止虚假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诉讼策略:原告、被告、第三人视角6.1 原告(债权人)策略6.1.1 分段计算利息将借款期间按LPR变动节点分段计算,确保每段利率均≤四倍,避免整体超标。 6.1.2 重新出具凭证时引入第三方见证律师见证、公证或视频录像,增强形式合法性,降低被撤销风险。 6.1.3 对未转入本金的利息单独主张超出四倍部分虽不能转入本金,仍可单独主张为“利息之债”,但法院仅支持四倍以内。 6.2 被告(债务人)策略6.2.1 提出“利率超标”抗辩逐月对照LPR,计算实际利率,要求将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6.2.2 主张“复利再复利”无效若新债权凭证再次约定利转本,要求法院对第二次利转本重复审查。 6.2.3 反诉返还已支付超额利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要求返还或折抵本金。 6.3 第三人(担保人)视角担保人对利转本后的金额承担担保责任,但可援引利率超标抗辩,要求仅在合法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三:2024年8月,某区法院审理: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系前期利息转入。担保人辩称:利转本利率超标,仅对四倍以内部分承担担保责任。法院采纳,判决担保人对194万元(含合法利转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出6万元部分不承担。 七、常见问答:利转本二十个高频疑问7.1 未重新出具借条,仅口头约定利转本,有效吗?无效,必须符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形式。 7.2 利转本后,新的利率可以超过四倍LPR吗?不可以,后期利率仍受四倍限制。 7.3 利转本金额可以再次利转本吗?可以,但每一次都须重新出具凭证且利率≤四倍LPR。 7.4 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如何折抵?按“先息后本”顺序折抵,或反诉返还。 7.5 利转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借贷暂不征增值税,但企业间借贷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7.6 利转本是否需要公证?非强制,但公证可增强证明力。 7.7 利转本后,保证人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以合法利转本后的金额为准,超出部分保证人不承担。 7.8 利转本后,抵押权担保范围是否自动扩大?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否则抵押权人仅在原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9 利转本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自新的债权凭证载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7.10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违约金?可以,但违约金与利息合计不得超过四倍LPR。 7.11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服务费?服务费计入利率后仍受四倍限制。 7.12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与期内利息合计不得超过四倍。 7.13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复利?可以,但复利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合法利转本金额。 7.14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律师费?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费用,不计入利率,但需合理且实际发生。 7.15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保全费?保全费属于实现债权费用,不计入利率。 7.16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公告费?公告费属于实现债权费用,不计入利率。 7.17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执行费?执行费由法院依法收取,不计入利率。 7.18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差旅费?差旅费需实际发生且合理,不计入利率。 7.19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调查费?调查费需实际发生且合理,不计入利率。 7.20 利转本后,能否再约定评估费?评估费需实际发生且合理,不计入利率。 八、税务与财务:企业视角的利转本处理8.1 企业所得税利转本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同时确认利息收入,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部分税前扣除。 8.2 印花税重新出具借款合同按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利转本金额并入合同金额计税。 8.3 会计处理债权人: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利息收入”;债务人: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利转本后,双方同步调整“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 九、执行阶段:利转本判决的兑现与难点9.1 执行标的确定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明确“后期本金____元,并自_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____%计算利息”,避免执行争议。 9.2 超额利息返还执行债务人反诉返还超额利息获得胜诉的,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与债权人债权抵销。 9.3 财产保全与查控利转本金额较大时,债权人可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债务人银行账户、房产、股权。 十、未来展望:利率市场化与利转本制度走向随着LPR每月公布且可能继续下行,四倍上限亦随之浮动,借贷双方需动态关注利率曲线。2025年后,若央行推进利率完全市场化,司法解释可能转向“显失公平”标准,但“复利管制”短期内不会取消。对债权人而言,将利息转为本金时,务必同步保存LPR公告、银行流水、结算协议;对债务人而言,收到新的债权凭证后,应第一时间核算利率是否超标,必要时及时提出抗辩或反诉。遇到大额、长期、多轮的利转本交易,建议委托苏州借款律师进行全流程合规审查,降低被撤销或被反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