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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买卖吗?2025年政策与法律风险全解析

来源: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作者:苏州房产纠纷律师
摘要:详解宅基地能否买卖的法律边界、合同效力、转让条件及最新政策,结合典型案例提示交易风险,为农民及购房者提供权威指引。.........

一、宅基地的法律属性与“买卖”概念澄清

1.1 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农民仅享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与第六十二条,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依法取得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宅基地可以买卖吗这一设问在所有权层面已被明确否定:宅基地本身不得买卖、不得抵押、不得继承单独转让。

1.2 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无偿性与限制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具有严格的身份性;其初始取得为无偿划拨,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由于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进行,任何对外交易均因主体不适格而被法律否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边界:四类情形与四大条件

2.1 合法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在回答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时,必须区分“买卖”与“内部转让”。现行政策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2.1.1 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转让人须证明其转让后仍能满足自身居住需求,防止出现“无房可住”的社会问题。

2.1.2 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未享受宅基地

受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内无宅基地、无自有农村住房,符合“一户一宅”分配条件。

2.1.3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

转让行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确保程序合法。

2.1.4 办理“房地一体”变更登记

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完成权利主体变更。

2.2 四种绝对无效的“买卖”情形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一律被认定为无效:

2.2.1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国务院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令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违反该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无法取得物权登记,面临“钱房两失”风险。

2.2.2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宅基地

企业、社会团体等非自然人主体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其购买行为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2.3 未履行集体民主程序的私下交易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未报乡镇政府批准的私下买卖,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2.4 变相买卖形式:长期租赁、永久转让协议

以“20年以上长期租赁”“永久使用权转让”等形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穿透合同形式认定为买卖关系,进而否定合同效力。

案例一:2024年4月,外省某区法院审理一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纠纷。买方张某与村民李某签订《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支付价款68万元后建房居住。后因集体土地征收,李某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双方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合同无效、各自返还财产,张某须拆除房屋并返还宅基地。

三、2025年政策动态:宅基地改革试点与退出机制

3.1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扩大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首批试点县(市、区)由33个扩大到104个,核心在于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但仍限定在本集体内部或符合规定的跨集体流转,并未改变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的否定答案。

3.2 自愿有偿退出与市场化路径

改革试点地区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后统一经营,或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退出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通常以房屋重置成本加宅基地基准地价计算。该路径并非“买卖”,而是集体内部的自愿退出与补偿。

四、合同起草与风险防控:写给买卖双方的操作指引

4.1 合同必备条款

若确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之转让,合同应载明:

4.1.1 当事人身份与资格审查条款

明确双方户口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书等附件;设定如主体不适格则合同自动解除的条款。

4.1.2 交易标的描述与价款条款

精确载明宅基地四至、面积、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价款支付节点与方式,并约定税费承担主体。

4.1.3 集体同意与审批条款

将“取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设为合同生效要件,未满足则退还已付款项。

4.1.4 登记与交付条款

约定双方共同申请“房地一体”变更登记的期限,逾期违约金及合同解除条件;明确房屋交付标准与风险转移时点。

4.2 常见风险与防控措施

4.2.1 卖方“一户多宅”合法性审查

买方应要求卖方出具宅基地审批文件、房屋登记簿,确认卖方除转让标的外另有合法住房,防止因违反“一户一宅”导致合同无效。

4.2.2 拆迁补偿权益约定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转让完成后发生征地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归属何方;建议约定扣除已付价款后剩余补偿款按比例分配,降低未来争议。

4.2.3 律师见证与提存服务

聘请苏州房产纠纷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合同审查与见证,利用公证处或银行资金监管账户提存价款,确保交易安全。

案例二:2025年1月,某试点县村民王某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转让给同村无房户赵某,双方委托律师起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合同》,明确约定“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办理变更登记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政府批准,双方顺利完成变更登记,赵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交易合法有效。

五、司法救济与纠纷解决:诉讼策略与裁判规则

5.1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举证要点

买方如遭遇合同无效情形,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需重点举证:

5.1.1 主体不适格证据

提供买方户口簿、集体成员证明,证明买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为城镇居民。

5.1.2 程序违法证据

提交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未报乡镇政府批准的书面凭证,如村委会会议记录缺失、乡镇政府无备案回执。

5.2 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院通常判令双方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房屋重置成本、装修损失、搬迁费用、已付价款利息等,但不包括预期征收补偿溢价,以避免鼓励违规交易。

5.3 执行难题与律师作用

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买方需腾退房屋并拆除建筑,卖方需返还价款。若房屋已无法返还(因征收拆除),法院可判令卖方折价补偿,但补偿标准以房屋重置成本为上限,买方难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此时苏州房产纠纷律师可协助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卖方转移价款,确保判决可执行。

六、常见误区与答疑:关于宅基地买卖的十二个高频问题

6.1 “小产权房”与宅基地买卖的关系

“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开发建设并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其本质是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购房者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登记,面临拆除风险。购买“小产权房”与购买宅基地自建房性质相同,均属违法。

6.2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后能否翻建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继承房屋后不得翻建、扩建,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因此,继承所得房屋仅能维持现状使用,不能通过翻建变相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6.3 宅基地抵押融资的可行性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2025年部分试点地区允许将宅基地上的经营性用房(如民宿)用于抵押贷款,且贷款用途限于农业生产经营,仍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或个人消费。

案例三:2024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城镇居民刘某继承父母农村房屋后拟拆除重建,遭村委会阻止。法院认定刘某非集体成员,无权翻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应收归集体,刘某仅能就房屋残值获得补偿。

七、未来展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个可能方向

7.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适度扩大

在坚守土地公有制和“三条底线”前提下,未来可能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之间流转,打破村界限制,但仍禁止城镇居民下乡购地。

7.2 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完善

国家将进一步细化宅基地有偿退出标准,探索“以地换房”“以地换保”等多元补偿方式,引导闲置宅基地有序退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7.3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全覆盖

到2027年,全国将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实现“应登尽登”,为后续流转、抵押、退出提供产权基础。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法规及2025年政策撰写,仅供读者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人士。本文由本网苏州房产纠纷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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