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缘起:为何“几条鱼”也会涉嫌犯罪2025年6月,A省B市渔民老张在禁渔期使用电鱼设备捕获鲫鱼12公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家属不解:仅仅12公斤,为何会被追究刑责?实际上,数量并非唯一标准,禁渔期、禁用方法同样决定构罪与否。此类案件逐年增多,本文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从专业角度进行系统解读。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画像1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立案追诉标准的“双轨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采取“数量或价值+特定情节”并行模式: (一)内陆水域五百公斤或价值五千元以上;海洋水域二千公斤或价值二万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内陆五十公斤或价值五百元以上,海洋二百公斤或价值二千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不论数量即应追诉; (四)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造成严重影响;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2025年量刑细化:数额与情节的再平衡2022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内陆水域“价值标准”从五千元提高到一万元,苗种价值标准从五百元提高到一千元,海洋标准维持不变。2025年该解释仍现行有效,司法实践据此对“显著轻微”案件进行出罪处理,同时突出对使用电、毒、炸等灭绝性方法的打击力度。 四、典型案例回顾:罪与非罪的边界【案例一】A省B市李某等三人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电拖网捕获鲢鳙85公斤,价值一千九百元。检察院认定虽价值未达一万元,但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承担生态修复费三千元。 【案例二】C省D县王某在海洋水域使用地笼网捕获梭子蟹一千六百公斤,价值三万二千元。经鉴定,地笼网不在当地禁用名录,且非禁渔期,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移交渔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E省F市某渔业公司组织船员在公海使用禁用大型流刺网作业,被海警查获。因“造成严重影响”难以量化,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国际公约文本、船舶AIS轨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一年。 五、辩护视角: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的六个突破口1 禁用工具认定错误不同省份对“地笼网”“夹网”是否禁用规定不一,需调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比对网目尺寸、材质、作业方式,若不在禁用名录,应主张不构成犯罪要件。 2 禁渔期时段计算错误各地禁渔通告往往区分“干流”“支流”“水库”,且每年微调起止日期。律师可核对政府官网公告原件,若捕捞行为发生在通告生效前或结束后,应主张时点不符。 3 苗种与成体鉴定争议对于“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认定,需由渔业科研机构出具形态学或生理学报告。若仅依据侦查机关目测估算,可申请重新鉴定。 4 价值评估方法异议价格认定中心常以市场零售价计算,而水产品上岸价格为批发价。律师可要求按捕捞当日产地批发价重新计算,若未达标准,可争取降格行政处罚。 5 单位犯罪主体抗辩若船舶为个人所有、挂靠公司,且公司未参与组织、指挥、收益分配,可主张单位犯罪不成立,避免公司被处罚金及主管人员被追责。 6 情节严重综合衡量2025年司法政策继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对初犯、偶犯、捕捞数量刚达标准且自愿放流、增殖放流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六、刑事风险合规:渔民与企业的自检清单1 作业前查阅县级政府官网禁渔通告,确认时段、水域; 2 检查渔具网目尺寸、材质,与省级禁用目录比对,保留购买发票; 3 建立捕捞日志,记录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由船长、船员双签字; 4 对捕获的苗种、怀卵亲体拍照并立即放生,留存影像; 5 公司船舶实行合规责任制,定期邀请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开展法律培训; 6 被查获后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切勿隐匿、转移渔获物,避免构成妨害作证等新的犯罪。 七、生态修复与缓刑:判决后的补救路径2025年多省法院将“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纳入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于购买鱼苗、种植水草,可折抵罚金或增加缓刑概率。律师应协助当事人与检察机关、渔政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放流品种、数量、时间、验收方式,确保修复方案落地,争取从宽处理。 八、常见问题答疑1 问:在自家承包鱼塘电鱼,也构成犯罪吗?答:若鱼塘与天然水域无自然联通,且未列入公共水域,则不属于“水产品资源”保护范围,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受到渔业行政处罚。 2 问:十斤鲫鱼能立案吗?答:如非禁渔区、禁渔期且未使用禁用方法,十斤鲫鱼远未达数量或价值标准,不构成犯罪;但若在长江刀鲚保护区使用密眼网,即便仅十斤,也可能追诉。 3 问:购买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是否共犯?答:若仅作为消费者少量购买自用,通常不构成共犯;若长期、大批量收购并转售,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共同犯罪。 4 问:已被渔政罚款,还会再被追刑责吗?答: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并不冲突。若后续发现情节严重达到刑事标准,公安机关可重新立案侦查,但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在罚金刑中折抵。 九、结语:让法律成为渔民的“导航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看似复杂,实则围绕“数量价值+禁用时空方法”展开。只要渔民、企业提前了解法规,建立合规日志,遇到调查及时聘请苏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介入,就能把刑事风险降低。保护水产资源,不是遏制捕捞,而是让每一次起网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愿每位读者都能知法、守法,在碧波万顷中收获安心与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