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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几条 -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几条 作者: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摘要:本文由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撰写,详细解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及量刑依据,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助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具体规定

寻衅滋事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该条文明确指出,以下四种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法律条文的演变历程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视。

1. 1979年刑法:最初规定为“流氓罪”,范围宽泛,涵盖多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 1997年刑法修订:将“流氓罪”分解为多个具体罪名,其中就包括寻衅滋事罪,明确其行为类型和构成要件。

3.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进行补充,增加了“恐吓他人”的情形。

4.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形加重了处罚。

案例一: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

2021年,苏州某商业街,甲因心情烦闷,无故打砸多家店铺的门窗玻璃,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仍然决意实施。行为人通常出于耍威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好胜等不健康动机。

例如,乙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为泄愤纠集多人对对方进行拦截和辱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乙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包括公共场所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这种公共秩序的稳定性和正常性。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并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出于不健康动机,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例如,在酒吧中因看不惯他人眼神而上前殴打对方。

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殴打他人;殴打特殊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案例二: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2年,苏州某夜市,丙酒后为寻求刺激,无故对一名路人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或无法正常行进。例如,因情感纠纷,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前伴侣,对其进行辱骂和恐吓。

情节恶劣的认定: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持凶器实施;针对特殊人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在公共场所实施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案例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3年,苏州某校园周边,丁为发泄情绪,多次对放学学生进行追逐拦截,并进行辱骂恐吓,造成学生心理恐慌。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优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或毁坏他人财物。例如,在商店内强拿商品拒绝付款,或无故损毁他人车辆。

情节严重的认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实施上述行为;针对特殊场所或特殊财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

案例四: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3年,苏州某居民小区,戊因物业纠纷,将小区内多辆汽车轮胎扎破,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戊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损失。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混乱。例如,在商场、车站、公园等场所大声喧哗、打砸设施,引发群众围观。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造成的影响等,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表现为导致交通堵塞、人员疏散困难、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等情形。

案例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3年,苏州某大型商场,己因对商场服务不满,无理取闹,打砸公共设施,致使商场正常营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商场损失。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的总体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寻衅滋事行为立案追诉,需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具体立案情形

1.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例六:达到立案标准的寻衅滋事案

2023年,苏州某体育赛事现场,庚因对比赛结果不满,在场内大声喧哗、打砸座椅,引发观众恐慌,致使赛事中断。公安机关依据上述立案标准,对庚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四、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量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通常会从重处罚:

1.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2. 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4. 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相同行为的;

5.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使用凶器的;

6. 寻衅滋事行为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7.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通常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1. 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2.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 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

4. 具有立功表现的;

5.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的;

6. 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案例七:从轻处罚的寻衅滋事案

2023年,苏州某夜宵摊,辛因酒后与邻桌发生口角,随手将一杯啤酒泼向对方,引发双方互殴。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辛积极赔偿对方医疗费用和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并主动投案自首。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对辛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五、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专业优势

(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团队律师曾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的寻衅滋事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律师可以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如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故意、指出情节认定存在错误、强调对社会秩序的实际损害较小等。

(二)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

团队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知识体系。他们不仅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与寻衅滋事罪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有着深入的研究。

这种跨领域的知识储备使律师能够全面分析案件,从多个维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辩护策略。

(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会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 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线索;

2. 深入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进行精准分析;

3. 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依法提出律师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四)良好的职业声誉和客户评价

经过多年的发展,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法律界和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声誉。团队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优质的辩护服务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许多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都会主动为律师团队撰写感谢信,表达对律师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的肯定。这些真实的客户评价不仅反映了团队律师的工作质量,也为其他潜在客户提供了可靠的参考。

六、寻衅滋事罪的辩护策略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

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 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情形;

2. 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书证、物证是否为原件、原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经过剪辑、篡改等;

3. 审查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

如果律师能够发现证据合法性方面的问题,就可能通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手段,削弱控方的指控力度,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辩护:

1. 证明当事人对寻衅滋事行为存在认识错误,如误以为行为合法或得到他人默许;

2. 证明当事人无寻衅滋事故意,如行为事出有因,非出于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

例如,行为人因民事纠纷与他人发生冲突,过程中情绪激动,实施了辱骂、推搡等行为。律师可以强调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引发的冲突,而非出于寻衅滋事的故意。

(三)情节认定的辩护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情节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强调当事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2. 强调当事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3. 强调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

4. 指出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实际损害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八:成功辩护情节认定

2023年,苏州某娱乐场所,壬在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推搡,致对方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通过详细审查证据,发现壬的行为事出有因,并非完全出于不健康动机。律师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检察院认为壬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罪名竞合的辩护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1. 如果其他罪名的法定刑较轻,可以建议以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2. 如果其他罪名的证据相对不充分,可以重点对其他罪名进行辩护,争取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同时通过情节辩护减轻处罚;

3. 如果多个罪名并存,可以建议数罪并罚时酌情从轻处罚。

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预防

(一)加强法治教育

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公民了解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强法治教育:

1. 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教学内容;

2. 社区定期举办法治讲座,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为居民讲解法律知识;

3. 利用媒体平台,如电视台、网络媒体等,播放普法宣传节目和案例分析;

4. 在公共场所设置法治宣传栏,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海报。

(二)强化社会心理疏导

许多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与行为人存在心理问题有关,如情绪管理能力差、性格冲动、存在反社会人格等。因此,加强社会心理疏导,帮助公民树立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行为模式,对于预防寻衅滋事罪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强化社会心理疏导:

1. 社区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居民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

2. 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情绪管理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

3. 企业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团辅活动;

4. 利用媒体平台传播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意识。

(三)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巡逻防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寻衅滋事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

1. 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逻频次,提高见警率;

2. 安装完善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实现监控全覆盖;

3. 加强对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的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4.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四)家庭和学校的正确引导

家庭和学校是公民成长的重要环境,对公民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形成具有深远影响。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正确引导,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防范其沾染不良习性。

家庭方面:

1. 家长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2. 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孩子存在的心理问题;

3. 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培养其法律意识。

学校方面:

1.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2.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3.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协作,形成家校共育合力。

八、结语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本文的详细介绍,我们希望广大读者能够深入理解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及量刑依据,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的精神,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法治教育,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寻衅滋事犯罪的发生。

本文由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原创撰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如需法律咨询或进一步了解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知识,欢迎联系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81260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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