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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家庭父母离婚,如何判归子女抚养权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罗雨闲 张雯琦
摘要:【案件简介】因夫妻离婚带来的抚养纠纷一直是家事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二胎家庭越来越多,夫妻离婚时孩子是否平均分配一人一个呢?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王某与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长女小雨出生,2015年次女小萌出生。2019年,因.........

  【案件简介】
  因夫妻离婚带来的抚养纠纷一直是家事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二胎家庭越来越多,夫妻离婚时孩子是否平均分配一人一个呢?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王某与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长女小雨出生,2015年次女小萌出生。2019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小雨由父亲章某抚养,随同章某生活;女儿小萌由母亲王某抚养,随同王某生活;双方互不贴补抚养费,各自抚养。2022年8月份起,小雨随王某共同生活。
  王某认为章某性格恶劣,对小雨一直恶语相向,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遂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章某每月支付每人抚养费1500元。章某辩称:两个孩子应当一人一个,王某陈述的理由也不充分,而且抚养费标准过高。
  庭审中,小雨表示愿意随妈妈王某一起生活。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的意愿。虽然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小雨随被告章某共同生活,但自2022年8月份起小雨已至王某处,随王某共同生活。现婚生女小雨已满8周岁,其表示要求随王某生活,法院尊重其选择,故王某要求将婚生女小雨变更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是确定子女抚养费的重要考虑因素,亦应当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量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故酌定由章某按照每个孩子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健康成长不仅仅是指身体健康,还指心理健康、情绪健康。对于多名子女的抚养权,并非简单机械地平均分配,若子女均由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则多名子女的抚养权可判归一方。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罗雨闲 张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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