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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摘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江苏法院为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现象,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兑现。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包括相关妨碍公务、虚假诉讼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江苏法院为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现象,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兑现。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包括相关妨碍公务、虚假诉讼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案件)1225件1367人。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义务,助力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现公布7起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花样百出”抗拒执行 “零口供”照样被判拒执罪
  案例二 耍“小聪明”转移财产 难逃法院“火眼金睛”
  案例三 协助实施拒执犯罪 构成拒执共犯
  案例四 长期拖欠抚养费 微信流水成罪证
  案例五 隐匿死亡赔偿拒不交出 罔顾亲情须担刑责
  案例六 违反承诺转移售房款 刑事自诉追究拒执罪
  案例七 子女就读“贵族学校”露马脚 刑事自诉促主动履行

  案例一
  “花样百出”抗拒执行“零口供”照样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俞某某向邱某某还本付息共计2500万余元。因张某某、俞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执行法院责令俞某某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俞某某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故意弃用原先的手机号码,拒不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在限制消费期间,俞某某以案外人名义购买豪车自用,先后两次乘坐飞机外出,多次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日常收支、收取拆迁补偿款。俞某某名下房屋被裁定拍卖时,串通案外人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向法院虚假申报租赁债权,意图阻碍司法拍卖。公安机关围绕俞某某拒绝、虚假报告财产及多项违反限高令等行为开展侦查工作,余某某虽然未如实供述拒执行为,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最终以“零口供”移送起诉。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俞某某多种行为均严重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另外还通过隐藏转移财产、串通他人虚假申报租赁等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苏州公、检、法联合对俞某某拒执行为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耍“小聪明”转移财产难逃法院“火眼金睛”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南京鼓楼法院判令何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兰某返还借款人民币约726万元和利息。判决生效后,兰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调查发现,2017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何某使用南京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乔某、丁某、高某及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周转资金。经审计,上述账户收到外部流入资金共计约3700余万元,后全部流出,用于偿还信用卡、消费、换汇、炒股等。南京鼓楼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3年6月,南京鼓楼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何某在明知涉案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利用他人账户还款、消费、换汇、炒股,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长期未能执行到位。但是,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律的“火眼金睛”,其行为已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及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协助实施拒执犯罪 构成拒执共犯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陶某某与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州天宁法院判决田某某向陶某某赔付78万余元。因田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陶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田某某串通王某某将登记于田某某名下的一辆奥迪Q5L小型普通客车以虚假二手车交易的形式变更至王某某名下。执行法官向王某某核实上述车辆权属情况时,王某某作出虚假陈述,隐瞒了车辆实际属于田某某的事实。常州天宁法院认为田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陶某某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2022年12月,常州天宁法院判决认定田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共同犯罪,田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明知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仍以虚假二手车交易的形式帮助田某某转移机动车权属登记,并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虚假陈述机动车权属情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犯的行为特征,与田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案例四
  长期拖欠抚养费 微信流水成罪证
  【基本案情】
  2014年,田某甲与前妻万某某协议离婚,儿子田某某由万某某抚养。此后多年,田某甲未按承诺支付儿子抚养费。2022年,法院判决田某甲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2万余元,并每月支付定额抚养费直至田某某成年。
  案件进入执行后,田某甲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在财产申报表上各项财产情况均填写“无”。无锡新吴法院多次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刊登悬赏公告,除冻结其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软件公司股权外,田某甲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后,执行人员发现田某甲使用的微信、支付宝中,数月内有大量资金往来。执行人员当即留存相关交易记录,调取运营商提供的资金流水明细。经调查,田某甲在洽谈业务时有意要求客户将业务款项转账至其现任妻子谢某某名下,即使其微信、支付宝收到款项也会立即转出,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查控其资金账户。
  无锡新吴法院将田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田某甲支付了到期抚养费,且当事人出具了谅解书,无锡新吴法院依法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与其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情况截然相反,且其微信资金随到随转,故意逃避法院查控,隐匿、转移财产收入,制造其名下无财产的假象,妄图逃避执行。然而在数字化、信息化全面普及的当下,没人能做到资金往来、财产处置不留痕迹。本案执行法院通过蛛丝马迹找出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破绽,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制裁了被执行人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

  案例五
  隐匿死亡赔偿拒不交出罔顾亲情须担刑责
  【基本案情】
  王某丈夫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保险理赔款及因公死亡补助金共计120余万元由死者父亲吴某一人领取后未给付儿媳及孙女。王某及其女儿失去家庭生活依靠和主要收入来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保险理赔款及因公死亡补助金。沭阳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将其中54万元分给儿媳及孙女。判决生效后,因吴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王某及其女儿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沭阳法院传唤吴某到庭接受财产调查,吴某拒绝告知款项去向。沭阳法院对吴某住所地进行搜查,但未搜查到相关款项和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吴某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沭阳法院将吴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检法机关的联动威慑下,吴某家人迫于压力将吴某隐匿的现金交给王某,后王某出具谅解书。2023年12月,沭阳法院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吴某在取得大额赔偿款后,将款项秘密转移隐藏,拒不交代款项去向,拒绝分配给儿媳、孙女,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儿媳、孙女失去生活保障。对于这种罔顾亲情、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重拳出击。

  案例六
  违反承诺转移售房款刑事自诉追究拒执罪
  【基本案情】
  邱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姑苏法院判令马某某归还邱某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因马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苏州姑苏法院依法查封了马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马某某以自行变卖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将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并明确告知马某某将售房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如有违反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然而,马某某在房屋出售后,并未按承诺将收到的房款用于归还本案债务。
  2022年8月,邱某某向苏州姑苏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案件受理后,马某某慑于刑事制裁压力,申请由其亲属另行提供房产拍卖,但仅同意将拍卖款项用于清偿本案部分债务。2022年11月,姑苏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判决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比重逐年上升。自诉方式弥补了单一公诉方式救济的不足,有利于形成打击合力,对高效打击拒执犯罪、推动案件顺利执行意义重大。
  苏州姑苏法院立案受理该起刑事自诉案件,对本案被执行人产生了心理震慑,促成其亲属主动提供替代财产用于案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损失。但是,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拒不履行在先,后续补救又未能完全弥补,仍应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七
  子女就读“贵族学校”露马脚刑事自诉促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汤某诉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京秦淮法院调解,牛某需偿还汤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因牛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汤某向该院申请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南京秦淮法院查明牛某银行账户频繁有大额转账,其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故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牛某迫于压力履行部分款项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履行期满后牛某仍有6万余元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立案后,经法官释明,牛某履行了执行款项。后汤某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诉转自诉拒执罪案件。执行法官通过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一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事实,移送拒执罪线索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经法官进行法律释明,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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