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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键词:刑事律师、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 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个普遍而迫切的疑问便会产生:既然已经认罪认罚,聘请的律师还能做什么?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这个问题困扰着无数当事人及其家属。实际上,这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误解。本文将由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深度解析:签署具结书绝不意味着辩护权的终结,恰恰相反,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空间依然广阔,甚至更加重要。全文将结合《刑事诉讼法》及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现行有效规定,通过近万字的篇幅,系统阐述认罪认罚后的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 一、认罪认罚制度概述:律师作用的前提要理解“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首先需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定位。该制度并非辩诉交易的简单移植,而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础上,融合了实体公正与程序效率的综合制度设计。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绝不意味着降低证明标准或削弱辩护职能。 (1)制度设置的双重价值一方面,认罪认罚制度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简单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另一方面,制度本身也强调保障当事人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明标准。正因如此,刑事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依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2)律师在制度中的法定角色《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7条专门规定了“辩护与法律援助”,明确了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律师不仅是见证人,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2.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与律师见证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认为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就代表律师“同意”了指控。这是一个根本性误解。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格式文本,律师签名处明确载明:“本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见,律师签名的核心功能是见证自愿性,而非对定罪量刑的实体认可。因此,即便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仍然不影响其后续独立行使辩护权。这也正是回答“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这一问题的制度基础。 实务观察:在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七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但其中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行为定性提出了异议。审判长并未因此否定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效力,而是就定性问题组织控辩双方充分辩论。这一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律师的独立辩护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可以并存。 二、独立辩护权:认罪认罚后律师辩护的法理基础“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这一问题,首先需要从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法定职责层面予以回答。 1. 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规定明确了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而非根据当事人的意愿。2017年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也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1)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律师的辩护权虽然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但一经接受委托,律师便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这种独立性意味着,律师可以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即便该意见与当事人本人的认识存在差异。当然,这种独立辩护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明示意愿,更不能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因此,在回答“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时,必须明确: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不因当事人的认罪认罚而消灭。 (2)独立于控方的指控《指导意见》第3条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认定证据”。第53条进一步规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这为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坚持无罪辩护提供了规范依据。 2.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控辩协商空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本身就是控辩双方协商的过程。这种协商不仅是程序性的,更是实体性的。刑事律师可以在罪名认定、量刑情节、从宽幅度等方面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合理的,应当采纳并相应调整量刑建议。这进一步说明,认罪认罚后,律师的辩护空间依然广阔。 理论辨析:有观点认为,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后就应受具结书约束,不能在庭审中“反悔”或提出异议。但更权威的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将律师主要定位于“程序见证人”,而非“实体认可人”。律师在具结书上的签名仅代表对当事人自愿性的证明,不代表对公诉机关定罪量刑意见的当然认可。因此,律师完全可以在庭审中基于独立辩护权提出进一步的辩护意见。 三、认罪认罚后律师的辩护空间:多维度解析回答了“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之后,更关键的问题是:律师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以下从七个维度全面解析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空间。 1. 无罪辩护:虽罕见但可能尽管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但如果案件本身证据不足,或者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刑事律师仍有权坚持无罪辩护。《指导意见》第53条明确规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典型案例:C省某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杨某诈骗案。杨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护律师坚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杨某不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决无罪。这一案例有力证明:即使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刑事律师的无罪辩护仍可能成功,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这一辩护空间的制度保障。 2. 罪名辩护: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当事人认可指控事实,不代表认可指控罪名。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较重,而案件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较轻罪名时,律师可以就罪名认定进行辩护。 (1)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中,两罪的量刑差异巨大。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律师完全可以主张应定性为轻罪。 参考案例:D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案。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七年。孙某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认为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号:(2021)辽1282刑初126号。 (2)诈骗与帮信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也常存争议。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仍可围绕主观明知、作用大小等展开罪名辩护。 3. 事实辩护:犯罪金额与情节的核减当事人认罪认罚,不代表其对所有指控事实细节的认可。特别是在经济犯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律师可以通过质证,指出部分金额证据不足、与当事人无关或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从而核减犯罪金额。 核减案例:E省某县法院审理的苟某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100余万元,量刑建议十一年。辩护律师提出,部分指控金额与苟某某无关,应当扣除。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犯罪金额为8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案号:(2020)浙0921刑初156号。 4. 量刑辩护:争取更大幅度的从宽即使当事人已经签署具结书,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律师仍可在庭审中围绕量刑展开进一步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挖掘新的从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未发现的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审判阶段出现时,律师完全可以提出,请求法院在量刑建议以下判处刑罚。 (2)基准刑计算异议参照各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基准刑的确定、从宽幅度的计算提出专业意见。 调整案例:F省某县法院审理的回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辩护人提出,基于回某的各项从宽情节,量刑起点应在8个月左右,检察院建议过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回某有期徒刑一年。案号:(2023)陕0527刑初91号。 5. 程序辩护: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是制度适用的前提。律师可以审查:当事人在签署具结书时是否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是否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是否存在胁迫、欺骗或诱导?如果发现认罪认罚非自愿,律师可以主张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者要求排除具结书的效力。 6. 证据辩护:质疑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仍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律师可以对关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果关键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质证案例:G省某区法院审理的刘某、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人提出,价格鉴定中的鉴定日期严重滞后于侦查日期,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应予排除。法院采纳该质证意见,对公诉机关依据价格认定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在量刑建议之下判处刑罚。案号:(2021)津0115刑初38号。 7. 认罪认罚撤回后的辩护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前可以撤回认罪认罚。撤回后,具结书内容失效,律师可以回归普通程序进行完整辩护。同时,当事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如系自愿作出,仍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律师可以针对供述的自愿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进行辩护。 四、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辩护策略:实务操作指南明确了“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以及辩护空间,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以下策略基于资深刑事律师的实务经验总结。 1. 庭前沟通:避免“突袭式辩护”如果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与具结书不同的辩护意见,建议在庭前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以商榷的口吻提出对案件定性的不同看法。这既是对法庭的尊重,也可以避免庭审中出现审辩冲突。必要时,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供法官参考。 2. 善用“新情况”作为支点由于具结书签署于审查起诉阶段,到开庭审理时可能发生新情况,如新的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同案犯判决出现新观点等。以这些新情况作为切入点提出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更容易被司法机关接受。 3. “进一步”的表达方式为避免与具结书内容直接冲突,律师可以采用“进一步”的表达方式:首先肯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具结书的效力,在此基础上指出,为协助法院公正司法,提出案件尚有争议的进一步意见,恳请法院依法审查。这种表达方式既维护了认罪认罚的稳定性,又保留了辩护空间。 4. 庭审中被打断时的应对如果法官在庭审中以“被告人都认罪了,律师还辩什么”为由打断发言,律师可以平和而坚定地回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根据《律师法》,辩护人享有独立辩护权。同时表明,辩护意见旨在协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非否定当事人的认罪态度。 五、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与再审辩护当事人认罪认罚并获得一审判决后,律师在二审、再审阶段仍有辩护空间。 1. 二审中的辩护空间如果当事人以认罪认罚非自愿、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律师可以:主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主张量刑明显不当。但需注意,检察机关可能因上诉而抗诉,主张撤回认罪认罚从宽待遇。律师应综合评估上诉风险与收益。 2.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如果是检察院抗诉,则不受该原则限制。 3. 再审中的辩护空间如果生效判决后新发现证据证明原判错误,或者发现原审证据系伪造、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律师可以代理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六、常见误区澄清:当事人与家属的疑问围绕“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实践中存在大量误区,刑事律师有责任予以澄清。 1. 误区一:认罪认罚后请律师没用恰恰相反,认罪认罚案件更需要律师。因为具结书的签署本身就是控辩协商的过程,没有律师的专业帮助,当事人可能在不了解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即使签署后,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仍可能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2. 误区二:律师签字就代表律师同意如前所述,律师签字仅代表对当事人自愿性的见证,不代表对定罪量刑的认可。 3. 误区三:律师辩护会导致认罪认罚失效律师的独立辩护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可以并存。只要当事人本人坚持认罪认罚态度,律师围绕罪名、量刑、情节的辩护一般不会导致认罪认罚失效。法院可以在确认认罪认罚有效的前提下,采纳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调整量刑。 4. 误区四:既然认罪认罚就不能上诉认罪认罚不是放弃上诉权。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法上诉。但需权衡检察机关是否抗诉以及二审可能的结果。 七、结语:认罪认罚不是辩护的终点综上所述,“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的答案是肯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但绝不意味着对辩护权的剥夺或限制。恰恰相反,在这一制度下,刑事律师的作用更加凸显:既要保障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又要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辩护争取有利的结果。无论是无罪辩护、罪名辩护、事实核减还是量刑协商,律师的介入都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释字〔2019〕3号)、《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等权威渠道核实,截至2026年2月均为现行有效。在具体案件中,建议结合司法解释和当地司法实践,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