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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键词:经济刑事律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质量关乎消费者权益、公共安全乃至国家经济秩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轻则引发民事纠纷、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犯刑律,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对于涉嫌此类犯罪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清晰理解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判断行为性质、评估法律风险的第一步。在此领域,专业的经济刑事律师不仅能够为涉案当事人提供精准的辩护,更能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防范于未然。本文将从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出发,全面、系统地剖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情节以及辩护要点,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份深入、实用的法律指南。 一、 核心罪名解析:何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要理解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必须首先明确该罪名的法律定义和基本构成。我国《刑法》并未使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这一独立罪名,而是将其规定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节中。 1. 法律条文定位与罪名关系法律依据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可能单独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文聚焦于“销售”环节,即探讨销售者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因此,文中讨论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实质是指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销售伪劣产品”部分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具体尺度。 2. 行为方式的四种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例如,在散装白酒中掺水,在辣椒粉中掺入红砖粉。 (2)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这是“假冒”行为的典型表现,如用普通白酒冒充茅台酒,用人工养殖珍珠冒充天然海水珍珠。 (3)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例如,将淘汰的旧手机翻新后冒充全新正品手机销售。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不合格”需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专业鉴定认定。 实践案例参考:在A省B市,张某等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大量无质量保证的工业盐,使用私自印刷的包装袋,分装后冒充某知名品牌食用盐,向多个农贸市场批发销售。经查,其销售金额已达40余万元。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远超立案标准,最终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核心焦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详解一个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才会被刑事立案侦查?这是当事人、企业法务以及经济刑事律师尤为关切的问题。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个多维度、综合性的体系。 1. 核心标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这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的、基础的入罪门槛。“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全部违法收入,既包括已经实际收到的货款,也包括按照合同或约定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货款(即应收货款)。 计算要点与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销售金额的计算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侦查机关通常会通过查账、核查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物流发货记录、被告人供述、下家证言等方式综合认定。对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产品,其销售金额的认定也可能参考市场价格。专业的经济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会仔细审查销售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将合法销售收入与违法销售收入混同,或者将未遂部分的货值金额错误计入既遂销售金额等情况。 2. 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犯罪未遂)法律依据检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案标准。即使伪劣产品尚未实际销售出去,只要查获的库存产品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即既遂立案标准5万元的3倍)以上,就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的计算,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其他后果结合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仍应予立案追诉: (1)与货值金额结合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例如,已销售3万元,未销售货值8万元,则3万*3 + 8万 = 17万 > 15万,达到未遂立案标准。 (2)与特定后果结合虽然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未单独或合计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伪劣产品已销售或待销售的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后果或具有严重情节,司法机关仍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精神审慎判断,或者在符合其他罪名(如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等)构成要件时,以其他罪名追究。 三、 量刑情节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旦行为符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接下来的焦点便是量刑。量刑轻重主要依据销售金额,划分了多个档次。 1. 量刑档次与金额对应关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档: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档: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其他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除了销售金额这一核心情节外,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对象销售伪劣的食品、药品、医用器材、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救灾抢险物资等,社会危害性更大,通常会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2)危害后果是否因伪劣产品造成了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等。例如,销售的伪劣电器引发火灾,销售的伪劣农药导致农作物大面积绝收。 (3)主观恶性是否系累犯、惯犯;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否存在抗拒抓捕、销毁证据等情节。 (4)悔罪表现是否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是否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受害人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这些是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也是经济刑事律师在辩护中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的关键方向。 实践案例参考:在C省D市,李某团伙长期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汽车刹车片,销售金额累计达180余万元。后因多起交通事故被溯源发现与使用其销售的刹车片有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销售伪劣汽车配件,金额特别巨大,且其产品涉及公共安全,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最终,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本案体现了在达到数额标准后,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对量刑的显著影响。 四、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与民事欺诈、一般行政违法,或其他刑事罪名交织。专业的经济刑事律师必须精准把握其中的界限。 1. 与一般行政违法的区别核心区别在于违法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首先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只有当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刑事立案标准,或者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未遂),才由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 2.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与竞合法律依据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实践中极易混淆的两个罪名。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行为人销售的商品,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产品,则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 与诈骗罪的区别两罪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骗手段上有相似之处。关键区别在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行为人毕竟有真实的交易活动和交易对象(伪劣产品本身),其欺骗性在于产品质量;而诈骗罪是纯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往往没有真实的交易内容或交易对象价值极低。例如,用面粉冒充毒品出售,由于“毒品”本身是虚构的,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构成诈骗罪。 五、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认定1. 单位犯罪的立案与处罚法律依据检视《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名义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在处罚上,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业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判处刑罚。 2. 共同犯罪的形态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涉及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运输者、仓储保管者、广告发布者等多个环节。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对于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 风险警示许多处于辅助环节的经营者(如物流公司、电商平台内的小店主、为伪劣产品提供包装印刷的工厂)可能认为自己只是“赚点小钱”“做点生意”,并未直接销售。然而,一旦司法机关认定其“明知”是伪劣产品而提供帮助,就可能被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可根据进货渠道、价格、交易方式、产品外观等异常情况综合推定。 六、 辩护要点与律师实务:经济刑事律师的作用当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调查或起诉时,专业的经济刑事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角度展开辩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事实与证据之辩(1)主观“明知”的认定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律师可以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判断产品真伪的专业能力,其进货渠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曾被告知或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但仍继续销售等,挑战检察机关关于“明知”的指控。 (2)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核算这是辩护的核心战场之一。律师需仔细核对审计报告、会计凭证、银行流水、销售记录等,审查是否存在将合法产品的销售额计入、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司法解释、未销售产品的货值认定是否合理、价格鉴定依据是否科学等。 (3)产品性质的鉴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必须依据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律师可以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抽样方法的代表性、鉴定依据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鉴定结论是否明确无疑义等。 2. 法律适用之辩(1)犯罪形态之辩对于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的案件,律师可围绕是否达到“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辩护。同时,即使达到标准,也可以根据未遂情节,请求法院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罪名之辩如前所述,分析行为更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是一般的行政违法,或者不构成犯罪仅属民事纠纷。通过罪名之辩,可能改变量刑区间甚至出罪。 (3)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律师应着力收集证据证明犯罪意志源于单位、利益归于单位,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责任追究范围和刑罚可能轻于单纯的自然人犯罪。 3. 程序与量刑之辩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审查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是否完备。在审判阶段,积极为当事人争取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乃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企业刑事合规建议专业的经济刑事律师不仅从事事后辩护,更注重事前预防。对于生产、销售型企业,律师可协助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包括: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核与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完善产品出厂检验与留样制度;规范财务账目管理,做到货、账、款清晰可查;定期对员工进行产品质量法、刑法相关知识培训;建立风险预警与内部举报机制。一套有效的合规体系,不仅能降低刑事风险,在万一涉案时,也可以作为证明企业主观上无恶意、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有力证据,可能成为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罚的关键。 综上所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一个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为核心,结合货值金额、犯罪形态、危害后果等因素构成的严密法网。任何从事商品流通的市场主体,都必须对此保持高度敬畏。一旦面临相关刑事风险,尽早寻求专业的经济刑事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的事实分析、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方能在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法律结果。知法、守法、用法,才是市场经济中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