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企业将化学品包装桶给原厂供应商回收继续作为原化学品包装桶使用,是否可以呢,还是必须把废包装桶按照危险废弃物交给危险废弃物厂家处置,请协助解答,谢谢! 【答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根据上述定义,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所有者、消费者、使用者抛弃或丢弃的物品、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2017)6.1 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根据前述固体废物定义,通则中“原始用途”是指被该物质的所有者、消费者或使用者用于原始用途,不包括转给原出售单位、第三方单位用于“原始用途”。转给原出售单位、第三方单位,无论用途,均属于固体废物。 你公司的包装桶作为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若在厂区范围内作为“原始用途”继续使用(即继续作为原产品周转、贮存等用途),则不按固废管理,否则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落实产生、贮存等环节污染防治责任,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 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025-58527396。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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