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地点发生变动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作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摘要:【留言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某注塑企业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其经营地点由环评审批的A地点(占地面积400平方)变为B地点(占地面积700平方),A与B为相邻厂房,.........
【留言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某注塑企业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其经营地点由环评审批的A地点(占地面积400平方)变为B地点(占地面积700平方),A与B为相邻厂房,其中环评审批A为3层建筑(1层为生产车间,2层和3层为仓库,不作生产),B厂房为1层建筑。企业性质、规模、工艺和环保措施等保持与环评文件和批复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是可以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答复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建设项目获批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议企业结合周围环境情况、总平面布置变化情况、环境敏感点变化情况、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综合判断项目的环境影响变化。若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则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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