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刘逢欣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补偿怎么算?劳动法律师敲重点:这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来源:苏州法律咨询网 作者:劳动法律师
摘要:本文深度解析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的法律问题,厘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并提供专业劳动法律师的维权建议。.........

核心关键词:劳动法律师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

一、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深以及人力资源的多元化利用,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重返工作岗位,发挥余热。然而,当这部分“退休返聘人员”遭遇被单位辞退的情况时,一个尖锐的问题便摆在了面前:他们能否像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要回答“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这个核心问题,首先必须从根本上厘清退休返聘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这是一个在实务中极易混淆,却又直接决定权利根基的关键点。

1. 劳动关系的终止与劳务关系的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当一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告法定终止。此后,退休人员若再次提供劳动,其与接收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受《劳动合同法》全面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而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或“民事雇佣关系”。

这一法律性质的转变,是理解后续所有权利差异的基石。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力保护,法律对用人单位设定了诸多强制性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承担工伤责任等。而劳务关系则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地依赖于事先的约定。因此,在思考“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时,第一步就是确认自己所处的是哪种法律关系。咨询一位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可以帮助您精准地完成这一判断。

2. 关键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对于这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供了进一步的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文清晰地划定了界限:只要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论其是否达到某个特定年龄,其与单位的争议均按劳务关系处理。

然而,实务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此种情形,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该条款并未明确涵盖“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的返聘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关系,有的则可能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量,在一定条件下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这正是需要劳动法律师结合本地司法判例进行具体分析的地方。

(1)识别法律关系的实践要素

在具体案件中,仲裁机构或法院会综合多项要素来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些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提供劳动的一方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身隶属性(退休人员是否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否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济从属性(劳动报酬是否为定期发放的主要生活来源,还是零星的劳务费);业务组成性(其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工具和场所的提供等。通常,退休返聘人员的人身隶属性较弱,工作时间和内容可能更为灵活,这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2)法律关系误认的风险与后果

许多退休返聘人员乃至用人单位,都习惯性地沿用过去“劳动关系”的思维模式,忽略了签订书面协议的重要性。一旦发生辞退纠纷,返聘人员往往会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索要经济补偿金(N)、赔偿金(2N)或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然而,由于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不同,这些基于劳动法的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明确自身法律地位的定位,是有效维权的前提,也是回答“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这一问题的法律起点。

二、辞退补偿的核心:劳务关系下的权利来源

既然退休返聘多数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辞退补偿”的权利就不再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另有依据。退休返聘人员不能当然地期待法律赋予其与在职员工同等的解雇保护。那么,他们的权利究竟从何而来?这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层面。

1. 双方协议的约定:意思自治的基石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较高的优先效力。这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的体现。因此,一份内容完备、权责清晰的《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是保障退休返聘人员权益有效的“护身符”。

在协议中,双方可以就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可以约定:“甲方(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向乙方(返聘人员)支付相当于X个月劳务报酬的违约金(或解约补偿金)。”也可以约定:“本合同期满终止,甲方应视乙方工作表现,给予一定金额的感谢金。”只要此类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造成人身损害不负责任等无效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当发生辞退时,返聘人员即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这正是专业劳动法律师在帮助起草或审查合同时的核心价值所在——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转化为确定的合同条款。

2.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辞退补偿,返聘人员也并非完全束手无策。在法律层面,可以寻求的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如果单位的辞退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并给返聘人员造成了实际损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单位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有损名誉的理由公开辞退返聘人员,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侵犯其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返聘人员可以就此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并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单位在招聘返聘人员时,虚假承诺将长期、稳定聘用,诱使其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而后又无正当理由迅速将其辞退。这种情况下,返聘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要求单位赔偿其为准备缔约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丧失其他缔约机会造成的损失。

3.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性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或内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这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那么这些制度中关于奖惩、解约的程序性规定,可能对返聘人员产生约束力。但是,其中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部分,特别是直接套用《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条款,因其法律基础不同,很可能无法直接适用。

关键在于,规章制度本身不能创设超出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权利。单位不能单方面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辞退返聘人员参照在职员工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又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以规避社保等义务。这种“选择性适用”在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的疑问,稳妥的答案首先来自合同文本本身。

(1)补偿金额的确定因素

当依据合同约定或侵权责任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时,金额如何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在侵权或缔约过失责任中,则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这可能包括:为本次工作机会而放弃的其他工作的预期收入、为适应本工作进行的专项培训支出、因被突然辞退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等。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这也是劳动法律师能够提供关键协助的环节。

(2)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返聘人员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返聘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证明辞退事实发生的书面通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证明单位辞退存在过错的证据;以及证明自身遭受损失的各项凭证。系统的证据链条是维权成功的保障。

三、特殊情形下的权利主张:工伤、待遇与歧视

除了辞退本身,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还可能遭遇其他权益侵害。这些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进一步体现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差异,也凸显了事先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 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这是退休返聘人员面临的较大风险之一。由于不再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作伤害,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工受伤,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其赔偿问题应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即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

这意味着,返聘人员需要证明单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如提供不安全的劳动条件、未进行安全培训等),才能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返聘人员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单位的责任。这与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即可认定)有巨大差别,对返聘人员的举证要求更高,且可能无法获得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

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在《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由甲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单位购买商业性的雇主责任险。面对“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及相关伤害问题时,一位有经验的劳动法律师会强烈建议将这些风险保障条款纳入合同。

2. 同工同酬与福利待遇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常常发现,自己从事与在职员工相同甚至更繁重的工作,但薪酬、奖金、年终奖、节日福利等方面却存在差距。他们能否主张“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保护原则。在劳务关系下,报酬数额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不强制要求与其他人保持一致。除非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报酬标准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在职员工”或明确列出了各项奖金福利的获得条件,否则很难就待遇差异本身主张权利。这再次强调了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的重要性。

3. 遭遇就业歧视的解救途径

如果单位辞退退休返聘人员的理由是基于其年龄、性别等法律禁止的歧视性因素,例如明确表示“年纪大了,反应慢,不适合再干了”,这可能构成就业歧视。虽然这不直接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退休人员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其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该法主要规范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的歧视,但其精神内核同样适用于保护劳务提供者。返聘人员可以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单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虽然经济补偿可能不直接,但这是维护自身尊严的重要法律武器。

(1)案例剖析:A省B市的技术专家返聘纠纷

在A省B市,某化工企业返聘了已退休的资深技术专家王工(化名),签订了一年期《技术顾问协议》,约定月顾问费2万元,协议中未约定提前解约的责任。工作八个月后,企业新任领导以“技术路线调整”为由,口头通知王工下周不用再来了。王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遭拒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王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协议未约定解约补偿,王工亦未举证证明企业解约行为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违约或侵权过错。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虽有不妥,但并未违反双方约定。最终,法院仅支持了王工要求支付已提供劳务期间报酬的请求,驳回了其要求支付相当于两个月顾问费作为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此案清晰地表明,在缺乏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回答“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很可能是令人失望的。

(2)案例剖析:C市D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争议

在C市,某研究机构返聘退休的李教授担任某重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项目聘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在项目期内提前解除本协议,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剩余协议期总报酬30%的违约金。”项目进行到一半,机构因经费问题决定裁撤项目,并据此辞退李教授。

李教授聘请劳动法律师起诉。律师主张,机构因自身经费问题解除协议,不属于“正当理由”,构成违约。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为协议中的“正当理由”应指因对方重大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用人单位自身经营决策变化不构成对劳务提供者的正当解约理由。最终,法院判决该机构按约定向李教授支付违约金。这个案例的积极结果,完全得益于合同中有一项明确且公平的违约责任条款。

四、维权路径与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必要性

当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不当辞退时,如何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选择正确的路径和获得专业的支持,是成败的关键。

1. 维权路径选择:仲裁、诉讼与协商

第一步是确定管辖机构。由于退休返聘纠纷通常被认定为劳务(民事)争议,其维权途径与劳动争议有根本不同:

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即必须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实际上简化了程序,缩短了维权时间。

在启动正式程序前,协商和调解永远是成本较低的选择。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进行正式沟通,出示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在有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的情况下,发出一封措辞严谨、法理清晰的律师函,往往能促使用人单位认真对待,回到谈判桌前。

2. 专业劳动法律师的核心作用

面对复杂的法律定性、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退休返聘人员自行维权的难度很大。一名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首先,精准定性。律师会审查所有材料,准确判断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是选择法律依据和维权途径的前提。错误定性将直接导致败诉。

其次,审查与起草合同。对于尚未签约或可能续约的返聘人员,律师可以帮助起草或审查《返聘协议》,将工作内容、报酬支付、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工伤保障、保密义务等关键条款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固定下来,从源头上防范风险。这是解决“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问题的正确方式。

再次,指导证据收集。律师会指导当事人系统地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书面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成果、沟通记录、辞退证明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最后,代理诉讼。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撰写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据体系的构建与保存

无论是否聘请律师,返聘人员自身都应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关键证据包括:主体资格证据(身份证、退休证);关系建立证据(书面返聘协议、录用通知书);履行事实证据(工作证、门禁卡、工作安排邮件、工作成果文件);报酬支付证据(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辞退事实证据(书面解聘通知、含有辞退内容的微信/邮件截图、谈话录音录像);损失计算证据(证明其他机会损失的证据等)。所有证据尽量形成电子和纸质的双重备份。

(1)时效问题:行动必须及时

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从被辞退之日(知道权利受损)起,返聘人员有三年的时间提起诉讼。虽然三年看似不短,但证据可能随时间湮灭,证人可能难以联系,因此建议在纠纷发生后尽快咨询劳动法律师并启动程序,切勿拖延。

(2)成本考量与风险预估

诉讼会产生时间成本和一定的经济成本,如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在决定维权前,需要对诉讼风险、可能的收益与投入的成本进行综合评估。律师可以帮助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告知案件的可能走向和大概的补偿数额范围,让当事人做出理性决策。

五、给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双向建议

构建和谐、稳定、权责清晰的返聘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并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以下建议旨在从源头预防纠纷。

1. 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建议

首要原则是“先合同,后劳动”。切勿在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开始工作。务必争取签署一份权责明确的《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在签署前,如有条件,建议能请专业劳动法律师把关。

协议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条款:工作内容和地点、合同期限、劳务报酬的标准及支付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特别是加班费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违约责任(特别是单位无理由提前解约的补偿)、保密与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归属、以及重要的——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办法。

其次,保留好所有工作痕迹。养成保留工作沟通记录、保存工作成果、索要书面工作指令的习惯。每月核对劳务报酬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最后,树立正确的法律预期。要清醒地认识到,作为返聘人员,您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在职员工不同。核心权利来源于合同约定。因此,在谈判签约阶段争取有利条款,比事后维权要主动和有效得多。

2.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管理退休返聘人员同样重要,可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和声誉风险。

第一,严格区分用工性质。在内部管理上,应将返聘人员与正式员工区别开来,避免混同管理。不要将其纳入正式员工的薪酬体系、绩效考核和晋升通道,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第二,签订书面协议是管理的起点。协议应明确双方为劳务关系,并详细约定权利义务。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岗位,务必约定保密条款和脱密期。

第三,重视安全防护与保险保障。为返聘人员,尤其是从事有一定风险工作的返聘人员,购买商业性的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转移工伤风险。这既是对返聘人员的关怀,也是对单位自身财务风险的规避。

第四,规范解聘流程。如需解除合同,应尽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即使合同约定较为简单,也应提前沟通,给予合理解释,并可考虑支付一定的“道义补偿”,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好聚好散,避免激化矛盾。

3. 政策趋势与社会保障的展望

目前,我国的退休返聘制度在法律层面仍处于“半空白”状态,主要依赖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随着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深入,未来不排除国家会出台更细化的规定,例如探索建立特殊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或将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人员的争议明确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在社会层面,也期待能出现更多针对老年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化合同范本和公益性法律咨询服务,降低他们的签约风险和维权成本。无论如何,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提升法律意识,借助专业力量,是保障各方权益现实的选择。

(1)总结:核心问题的答案

回到最初的问题:“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 答案不是简单的“有”或“没有”。其核心可总结为:法定补偿(基于《劳动合同法》)通常没有;约定补偿(基于《返聘协议》)很可能有;侵权赔偿(基于单位的过错行为)可以有。最终能否获得补偿,以及获得多少补偿,高度依赖于您手中的那份合同以及您所能证明的事实。因此,在投身返聘工作前,花时间咨询一位劳动法律师,精心准备一份合同,是对自己未来权益有价值的投资。

(2)行动呼吁:知识就是力量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无论是即将返聘的退休人员,还是正在使用返聘人员的单位,都应当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对于复杂个案,积极寻求专业劳动法律师的意见。通过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后的依法维权,共同营造一个对老年就业者友好、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法治化用工环境。

六、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现行有效)

为方便读者查阅,现将本文涉及的核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要点汇编如下。所有条文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权威渠道核实,确认为现行有效文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注:该条款是认定退休后劳动关系法定终止的基础。但需注意,其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以上条款是调整劳务关系、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注: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已享受养老待遇者按劳务关系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直接的裁判依据。)

4. 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该条款为反对就业歧视提供了法律诉讼依据。)

在适用法律时,请注意法律的时效性和地域性差异。本文内容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务必咨询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劳动法律师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案件代理要约。文中援引法律规定均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权威公开渠道,并经核实为现行有效。如需就“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补偿吗”等具体问题获得专业法律指导,建议咨询执业劳动法律师。苏州法律咨询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法律咨询

更多>>

● 咨询热线:13812605387

●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新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

A座8楼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免费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2 law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