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两人都在外地怎么离婚”成为高频难题随着跨省就业、异地创业的常态化,夫妻常年分居两地已成普遍现象。一旦感情破裂,双方往往不在户籍地也不在同一城市工作生活,传统“回户籍地办离婚”的路径显得耗时耗力。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统计显示,异地离婚问题已占到婚姻类咨询总量的四成以上。造成困扰的核心原因有三:第一,婚姻登记条例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交错复杂;第二,各省民政系统和法院对“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不一;第三,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往往跨省,执行难度大。下文将以现行法律为基础,拆解协议和诉讼两条路径,帮助当事人少走弯路。 1.1 法律框架与最新动态现行有效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2023年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跨省通办”离婚登记试点的通知》。截至2025年8月,全国范围已全面推开离婚登记“跨省通办”,无需再回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但需满足“一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前提。 1.2 常见误区提前警示误区一:认为必须回原领证机关才能办离婚。实际上,协议离婚可在任一方居住证所在地办理;诉讼离婚则按被告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管辖。误区二:以为网上上传材料就算完成离婚。无论协议还是诉讼,均需线下到场或视频见证完成身份核验。误区三:忽视财产跨省登记带来的执行风险。房产、车辆、股权分散在不同省份,需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写明具体执行路径,否则易产生二次诉讼。 二、协议离婚:居住证+预约制的新流程2.1 居住证的核心作用“跨省通办”规定要求,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只要一方持有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就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且登记地址与实际居住一致,若已过期需先续签。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会通过居住证系统在线核验,无需纸质居住证。 2.1.1 居住证取得的时间节点居住证通常要求居住登记满六个月方可申领,因此若计划协议离婚,至少需要提前半年规划。若居住证刚申领不到半年,婚姻登记机关会提示不符合“跨省通办”条件,只能转回户籍地或走诉讼程序。 2.2 预约与材料清单目前各省民政厅已统一上线“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议离婚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线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短信通知时间到场。所需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三份;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各2张;一方居住证。离婚协议书需载明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三大事项,缺一不可。 2.2.1 离婚协议书的异地财产条款写法房产位于A省、车辆登记在B省、存款开户行在C省的情形十分常见。律师建议写清具体坐落、产权证号、过户时间、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并约定逾期违约金,避免离婚后因执行困难再次对簿公堂。 2.3 冷静期与领证提交材料并现场签字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30天冷静期开始计算。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第31日至第60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撤回。跨省工作繁忙的夫妻可提前商定好领证日程,避免再次往返。 案例块:张女士与丈夫长期在广州工作,户籍分别在湖南与河南。2024年,两人感情破裂,欲协议离婚。因张女士持有广州居住证,双方在“粤省事”小程序预约天河区民政局。律师协助起草离婚协议,对位于长沙的房产、深圳的存款、广州的车辆作出分割。冷静期后,两人在第45天共同到场领证,全程仅跑两次民政局,无需回户籍地。 三、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的确定与线上立案3.1 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当协议离婚条件不具备或一方不同意离婚时,需走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需同时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两个条件,住院就医除外。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社区或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社保缴纳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账单等。 3.1.1 “被告就原告”的特殊情形若被告下落不明或已被监禁,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可在原告住所地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起诉。对于军人离婚,一般由军事法院或被告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3.2 线上立案与材料递交“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已覆盖全国,异地诉讼可在线提交起诉状、身份信息、证据材料,无需纸质邮寄。上传材料需彩色扫描,证据命名规范,例如“证据1-结婚证”“证据2-居住证”。立案庭会在七日内完成审核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结果。 3.2.1 电子送达与视频开庭诉讼文书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链接方式送达,当事人需在线签署送达回证。若双方均同意且案件事实清楚,可申请互联网法庭视频开庭,减少往返成本。但涉及身份关系确认、未成年子女抚养调查的,法院一般仍会要求线下开庭一次。 3.3 审理要点与判决主文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行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重点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异地分居通常被视为感情破裂的重要表征,但需提供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如异地工作合同、租房合同、往返车票、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主文除判项外,必须对子女抚养、探望方式、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逐一列明,便于跨省执行。 四、子女抚养:跨省探望与抚养费执行4.1 抚养权归属的裁判思路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综合判断。若孩子长期随一方在外地生活且已适应当地教育环境,一般会维持现状,避免二次迁移。对于两周岁以下婴幼儿,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患有重大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 4.1.1 轮流抚养的可行性夫妻跨省工作、孩子寒暑假往返的情况日益增多,法院在尊重孩子意愿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判决轮流抚养,并详细写明交接时间、地点、方式、费用承担,避免执行争议。 4.2 探望权的异地实现非直接抚养方享有探望权,方式包括短期看望、寒暑假共同生活、视频通话。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应写明具体探望周期、交接地点、违约责任。若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行为,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督促履行。 4.3 抚养费的计算与扣划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若支付方在外地工作,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财务部门按月扣划至指定账户,避免跨省追讨。 五、财产分割:不动产、股权与金融资产的跨域处理5.1 不动产登记查询与析产离婚诉讼中,需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房产信息可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系统跨省调取,当事人凭法院调查令或律师调查函在线申请。对于按揭房产,需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借款人或提前还贷后再行过户。 5.1.1 折价补偿与拍卖分割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无法办理共有权证,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由登记方支付另一方市场评估价的一半。若双方均无支付能力,可申请法院拍卖后分割价款,但需承担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成本。 5.2 股票、基金、存款的查询路径股票账户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跨市场查询;基金、理财信息需向基金公司、银行发送律师调查函;银行存款需法院出具调查令后由银行回函。跨行扣划需向被执行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委托当地法院协助。 5.3 公司股权分割要点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地注册公司,需先进行工商档案查询,确认出资比例、实缴资本、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可直接分割,无记名股票按现价折价补偿。 六、债务处理: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顺序6.1 夫妻共同债务三要件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要件之一。异地分居期间一方举债,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6.1.1 网络贷与信用卡债务对于跨省消费贷、现金贷,需审查借款合同、资金流向、消费凭证。若借款直接汇入一方个人账户且用于个人消费,配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6.2 清偿顺序与执行衔接离婚判决生效后,共同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按判决比例执行。若债务判决在外地法院,需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七、执行阶段:跨省协作与失信惩戒7.1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判决生效后,若财产或被执行人位于外地,胜诉方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执行。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将结果函复委托法院。对于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可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直接办理过户。 7.2 失信名单与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异地法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更新,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八、如何选择合适的苏州律师事务所8.1 婚姻家事团队的专业度异地离婚涉及程序法、实体法、执行法多重交叉,需选择拥有专门婚姻家事团队的苏州律师事务所。考察指标包括:近三年异地离婚成功案例数量、律师是否具备心理咨询师或家事调解员资质、是否配备调查取证专员。 8.2 全国协作网络优秀的苏州律师事务所通常与国内主要城市的同行建立协作网络,可快速完成异地财产查询、送达、执行对接,减少当事人奔波。面谈时可询问合作律所名单、协作流程及费用分摊。 8.3 线上服务与透明报价疫情后,线上咨询、电子签约、案件进度可视化成为常态。正规苏州律师事务所会提供标准化报价单,列明咨询费、代书费、差旅费、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避免二次收费。 案例块:李先生与王女士户籍均在江苏,婚后分别在杭州、深圳工作。两人决定离婚后,王女士通过线上咨询找到苏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团队。律师根据双方居住证、房产、存款分布情况,制定“深圳诉讼+线上调解”方案,最终通过移动微法院视频开庭,一次性解决抚养权、房产折价补偿、存款分割,避免来回奔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