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夫妻共同持股引发的财产纠纷2023年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理的张某(男)诉李某(女)离婚纠纷案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某科技公司32%股权的分割。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张某婚前持股20%,婚后增资至32%,李某主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1 争议焦点→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股权价值评估方式的选择 二、法律分析:民法典及司法解释适用规则2.1 股权性质认定依据
2.1.1 增值部分处理规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张某婚前20%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因包含夫妻共同劳动贡献,李某可主张相应补偿。 2.2 苏州离婚律师实操建议1、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权转移 2、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 3、准备公司经营参与度证明材料 三、裁判结果:典型分割方案示例法院最终判决:婚前20%股权归张某所有,婚后取得的12%股权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李某获得折价补偿186万元。 3.1 苏州离婚律师特别提示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时需注意: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 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节点 → 企业所得税等税务成本计算 四、法律依据汇编《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 《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苏州离婚律师提醒:复杂股权分割案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保障财产权益最大化。本文由苏州专业离婚律师网站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