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法定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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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情】杨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杨甲、杨乙、杨丙。杨某于1998年9月去世,杨丙于2006年11月去世。杨甲有一子杨小甲,杨乙有一子杨小乙,杨丙有一女陶小丙。2010年2月21日,金某口述,案外人颜某通过电脑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载明金某将其“百年”之后所有的遗产交由儿子杨甲、杨乙和孙子杨小甲.........
【案情】杨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杨甲、杨乙、杨丙。杨某于1998年9月去世,杨丙于2006年11月去世。杨甲有一子杨小甲,杨乙有一子杨小乙,杨丙有一女陶小丙。2010年2月21日,金某口述,案外人颜某通过电脑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载明金某将其“百年”之后所有的遗产交由儿子杨甲、杨乙和孙子杨小甲、杨小乙四人均等继承,其他人无份。金某在上述打印遗嘱的“立遗嘱人”栏内签名并捺手印,另遗嘱“见证人”栏由金甲、金乙、金丙、金丁签名并捺手印。金某于2017年去世。杨甲、杨小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金某的遗嘱对其名下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案涉遗嘱系由他人代书,代书人未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代书人签字见证是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故被继承人金某所立遗嘱不具备法定生效的形式要件,该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评析】 遗嘱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继承法所指“代书”之文义应为“代为书写”,并不包括“代为打印”之意,但考虑到打印机作为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后普及的替代书写工具,同时打印也是现代社会形成书面文件的普遍方式,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打印遗嘱作为新的法定遗嘱形式,必将广泛应用在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确保所订立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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