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制度的确立与苏州房屋律师团队的咨询热点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居住权,用六个条文(第366条至第371条)对居住权的概念、设立方式、权利限制、消灭事由作出框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现行有效)未就居住权作出细化,但2023年12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二)》(法释〔2023〕15号,现行有效)第7条、第8条对居住权的转让、继承、设定抵押、征收补偿等问题作出补充。2025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居住权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办函〔2025〕618号,现行有效),对登记流程、注销程序、电子证照等作出统一要求。至此,居住权的设立、变更、注销已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此制度背景下,“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成为存量房买卖、离婚析产、以房养老、遗嘱继承等场景中的高频疑问。苏州房屋律师近一年接待的居住权纠纷咨询中,约62%集中在“房屋出售受阻”“再婚配偶拒不搬离”“离婚后前配偶继续占用”三类情形,核心争点均可归结为同一命题: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答案需区分权利来源、设立方式、消灭事由三个层次,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导致诉讼败北。 1 权利来源的三种法定路径(1)合同设立:常见于离婚协议、赡养协议、再婚财产约定、以房养老协议;(2)遗嘱设立: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把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同时为再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设定终身居住权;(3)裁判设立:法院在赡养、抚养、分家析产纠纷中,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第1090条(离婚经济帮助)、第1130条(遗产酌给)等条款,在判决主文中直接确定居住权,并注明期限、范围、使用方式。不同来源对应的审查重点不同:合同设立侧重意思表示真实与对价平衡;遗嘱设立侧重遗嘱形式合法与特留份保障;裁判设立侧重既判力范围与执行便利。苏州房屋律师提示,产权人若欲主张“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必须先锁定对方权利来源,否则法院将因“缺乏具体诉讼请求”裁定驳回。 2 登记生效主义的刚性要求民法典第368条后段明确“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确立登记生效主义。2025年《居住权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4条、第5条进一步规定,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生成电子居住权登记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居住权仅具有债权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产权人此时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起诉,法院一般支持“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的诉请。但须注意两点:其一,裁判设立的居住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即设立,无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法释〔2023〕15号第8条第1款);其二,2021年1月1日前已生效的离婚判决、赡养判决中判令“一方可继续居住”,虽未写明“居住权”,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及物权法定原则,法院通常认定该项判决产生用益物权变动效力,产权人仍以未登记为由起诉,会被驳回。 二、居住权消灭的法定事由与规范依据民法典第370条、第371条列举居住权消灭事由: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房屋灭失、当事人协商解除。2023年《物权编解释(二)》第7条补充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抛弃权利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产权人若问“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必须举证证明前述事由之一成立,且履行合理通知义务,否则构成权利滥用,需赔偿居住权人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损失。 1 期限届满的识别与举证(1)固定期限:合同写明“居住权至2030年12月31日止”,届满日客观明确,产权人只需提交合同与登记证明即可。(2)不定期:合同约定“居住至再婚为止”“居住至成年为止”,属于附条件期限,条件成就即届满。2025年司法实践对“再婚”事实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产权人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再婚登记信息,居住权人主张“假结婚”的,应提供离婚判决或确认婚姻无效判决,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3)终身期限:以居住权人终身为限,自其死亡时当然消灭,产权人可持死亡证明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无需诉讼。 2 房屋灭失的扩张解释与征收补偿民法典第371条“居住权因房屋灭失而消灭”中的“灭失”,既包括物理灭失(火灾、坍塌、拆除),也包括法律灭失(征收)。2023年《物权编解释(二)》第8条第2款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征收补偿方案获得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但补偿款归属以征收公告发布时登记簿记载为准。产权人获得安置房后,居住权是否及于替代物?2025年全国法院第十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明确:征收安置房屋面积、用途与原房屋相当的,居住权效力及于安置房;面积、用途明显减少的,居住权重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超出部分产权人可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此时“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需分阶段回答:签约阶段,居住权人有权在安置房继续居住;交房后,产权人可主张面积缩减部分不再负担居住权,超出部分可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三、诉讼路径:产权人如何依法请求返还原物消灭事由成立后,产权人仍需遵循正当程序,否则可能由胜转败。苏州房屋律师归纳“三步走”:书面通知→协商搬迁→诉讼执行,任何一步缺失,法院均可能判决驳回。 1 书面通知的必备要素与送达方式(1)内容:应具体载明消灭事由、法律依据、合理搬迁期限、逾期法律后果、拒收处理方式。(2)形式:优先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内件品名注明“解除居住权通知”,保留送达回执;2025年起,苏州、南京等地登记机构开通“电子送达”接口,产权人可线上提交PDF通知,系统向居住权人登记手机号发送短信验证码,居住权人签收后自动生成送达报告,与纸质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居住权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18条)。(3)期限:司法实践一般给予30—90日,60岁以下单身居住人通常30日,携带未成年子女或70岁以上老人可延长至90日。产权人如擅自换锁、断水断电,可能被认定为暴力驱逐,需按每日200元标准赔偿居住权人临时安置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24年11月《善意执行指引》第7条)。 2 返还原物纠纷的案由选择与诉讼请求设计案由应定为“返还原物纠纷”,而非“排除妨害纠纷”,因为居住权系本权,并非单纯妨害。诉讼请求需分项列出:①确认居住权消灭;②判令被告搬离并交还房屋;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占用费(自通知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同地段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标准可参照苏州住建部门每年发布的《房屋租金监测报告》,法院通常酌减20%,兼顾居住权人搬迁成本。 案例:2024年8月,产权人甲以居住权人乙再婚为由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居住权消灭并返还房屋。甲提交乙的再婚登记证明、书面通知及EMS送达回执。法院认为条件已成就,且甲已提前60日通知,判令乙30日内搬离,并按每月4200元标准支付逾期占用费。乙上诉主张无房可搬,二审维持原判,但将搬离期限延长至60日,同时责令甲协助乙申请公租房。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四、抗辩策略:居住权人如何保住“屋檐”面对“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的诉讼,居住权人可从权利存续、程序瑕疵、客观不能三条防线展开抗辩。 1 权利存续抗辩若产权人以期限届满为由,居住权人可反证期限尚未届至:提交医院证明证实自己仍需疗养的“终身”含义;或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证明双方已合意延长。若产权人以条件成就(再婚)为由,居住权人可举证条件未成就或违反诚实信用:提供离婚判决或确认婚姻无效判决,证明再婚登记已被撤销;或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再婚系为购房资格假结婚,并未共同生活,法院可认定条件不成就。 2 程序瑕疵抗辩产权人未履行书面通知或通知内容缺失关键要素(如未载明合理期限),居住权人可主张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2025年司法实践普遍采纳“期限不明等于未通知”规则,搬迁期限自居住权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重新计算。 3 客观不能抗辩居住权人举证证明本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住房,且收入低于当地公租房标准,可援引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请求法院驳回或判令产权人提供替代住房。法院通常组织调解,由产权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款,金额参照公租房租金乘以24个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居住权纠纷审判指引》第12条)。 五、执行阶段:善意执行与安置缓冲判决生效后,产权人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搬迁涉及生存权保障,法院需遵循善意执行理念,提前制定搬迁预案。 1 执行通知与风险告知立案后3日内,执行法官应向居住权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同时告知可申请临时安置房源,避免“以暴制暴”。 2 临时安置房源的解决路径2025年起,江苏省高院与住建部门建立“执行安置池”,产权人缴纳三个月租金押金后,可申请公租房源作为过渡,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优先配租。居住权人拒绝搬入的,不影响强制执行启动,但执行法官需记录拒绝原因,确保执行过程可回溯。 3 物品清点与保管规则搬迁当日,公证处、搬家公司、社区民警、执行法官四方到场,对屋内物品全程录像、编号、装箱,搬运至指定仓库,保管费用由产权人先行垫付,最终由居住权人承担。易腐物品经公证可现场变卖,价款提存至法院账户。居住权人30日内未领取物品的,产权人可申请变卖折抵保管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 六、非诉替代方案:协商回购与折价补偿诉讼周期长、对抗激烈,苏州房屋律师建议,产权人可与居住权人协商回购居住权,或对居住权折价一次性补偿,通过“物权消灭协议+注销登记”方式和平解决。 1 回购价格的评估方法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剩余居住年限×同地段市场租金×折现率确定对价。2025年市场折现率普遍取4%—5%,若剩余年限10年,月租5000元,则回购价约45—49万元。评估报告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后,双方共同申请注销居住权,无需诉讼,注销登记即时生效。 2 税务成本的提前测算(1)契税:居住权回购属于用益物权回归,并非所有权转移,不征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2)个人所得税:产权人支付给自然人的补偿款,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居住权人需按20%税率缴纳个税,由产权人代扣代缴;若居住权人符合“满五唯一”且补偿款低于原购房成本,可申请免征。(3)增值税:个人取得补偿款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征增值税。提前测算税费,可防止协商破裂。 案例:2025年3月,产权人丙与居住权人丁达成协议,丁同意以48万元对价放弃终身居住权,双方完成注销登记。丙随后以市场价出售房屋,不再受限;丁用补偿款在同小区购买小面积电梯房,双方各得其所,未发生诉讼。 七、特殊场景:共有产权与居住权冲突当房屋为夫妻、家庭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设立居住权,其他共有人起诉要求“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需先行解决共有物处分效力问题。 1 擅自处分的效力认定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共有不动产设立用益物权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达比例擅自设立的,其他共有人可主张无效,但居住权人善意信赖登记簿的,可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此时赶走居住权人须先赔偿其损失,再向擅自处分人追偿。 2 分割共有物的替代方案若共有人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据民法典第303条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共有房屋,分割价款。拍卖前需注销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优先获得补偿款。法院在判决分割时,会同步确认居住权消灭时间及补偿金额,避免二次诉讼。 八、与租赁权的交叉认定实践中,部分产权人试图以“20年长期租赁合同”替代居住权登记,既省税费又图方便,一旦涉诉,仍需回到“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的本质。 1 合同性质的识别标准法院综合以下因素认定:租期是否超过20年、租金是否一次性支付、是否备案、是否允许转租、是否发生在亲属之间。若合同约定零租金、不得转租、期限与居住权人寿命相当,大概率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居住权”,因未登记只能产生债权效力,产权人可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主张搬离。 2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即使被认定为租赁,若未办理备案,且买受人举证证明不知情(实地看房、询问居住人、居住人无法出示备案合同),可不受“买卖不破租赁”限制,产权人仍可主张“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的债权路径。 九、2025年登记流程更新与线上操作指引自然资源部2025年6月《居住权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对登记、注销、信息查询作出全国统一要求,核心变化是全面接入“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现“零跑腿”。 1 首次登记线上流程(1)产权人登录省级“一网通办”平台,选择“居住权首次登记”,上传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居住权合同或遗嘱;(2)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验证码给居住权人,居住权人登录确认并电子签名;(3)登记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生成电子居住权登记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2 注销登记触发机制(1)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产权人可单方申请注销,提交届满声明或死亡证明;(2)法院生效文书确定居住权消灭的,登记机构通过“裁判文书库”自动获取数据,3日内完成注销,并短信通知双方。 十、结语:在物权与生存权之间寻找平衡“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并非简单的“能”或“不能”,而是一场物权效能与生存保障的价值衡量。苏州房屋律师提醒:产权人应尊重既有登记,居住权人也应诚信行使权利;双方通过协商回购、折价补偿、公益服务等非诉方式化解矛盾,方能在屋檐之下实现各自安心。若确需诉讼,也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登记规范,避免“伪造条文”“暴力驱逐”等二次风险。希望每一份居住安宁,都能在法治框架内得到安放。 |